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婚姻基本是一夫一妻,富豪权贵人家多有纳妾,贫穷人家子弟不少是终身难婚。婚龄无统一规定,一般婚龄偏小。夫丧妻可以再娶,妻丧夫不得再嫁。离婚形式多是“休妻”,女子被休后不许改嫁。
195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实施,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男20岁、女18岁为最低婚龄。1981年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最低婚龄男22岁,女20岁。自此形成了新的婚姻观念。
1982年人口婚姻状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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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别 │已届婚龄人数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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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男 │女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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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51242 │25306 │25936 │29176 │22027 │1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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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65279 │32958 │32321 │8785 │56311 │102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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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51171 │26180 │24991 │2676 │48189 │196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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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 │38094 │19080 │19014 │1519 │36066 │403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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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 │30267 │15685 │14582 │1014 │28403 │713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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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 │34468 │17666 │16802 │1022 │31615 │1626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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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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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别 │已届婚龄人数 │其中 ┃
┃ ├─────┬─────┬────┼─────┬─────┬────┬────┨
┃ │合计 │男 │女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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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 │52470 │27021 │25449 │1459 │43650 │6908 │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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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 │57332 │26919 │30413 │1114 │33338 │22465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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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以上 │3732 │1242 │2490 │26 │777 │2922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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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384055 │192057 │191998 │46791 │300376 │35354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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