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三、公文选

档案浏览器

筑先县临时行政委员会训令
各区行政委员会:
为保存文化遗产由行署教字二十七号训令开。案奉边府指示内容,关于保存文化遗产过去迭有个通令,但因为对这问题深入教育不够,没有引起各地应有的注意,以致随新地区的收复与群运开展,好些文物古迹,有的地方爱护很差,任意散失毁坏,殊可惋惜。现在中共中央来电又再提起注意,并望收集保管。因此,希望各区再检查一下,对地主家庭被斗出之书籍、字画、碑帖、古物等,如已分散的尽可能设法收集保存,还未分散的务必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其不便移动者,暂就原地保存,其便于移动者,要送行署或本府或中央保管。至于古庙、古物、雕塑、古佛、书画等一定要禁止破坏,已开始破坏者必须停止,必须教育说服干部和群众,认识这也是人民斗争得来的果实,是人民文化事业的财产。特别是一种民族古迹文化,经历多少年到现在是不容易的。其中有些珍罕文化,尚加毁坏就是损失,这点务须在干部思想上明确起来。特别是对民兵与农民要耐心的作解释工作。等因奉此,各区应立即布置这一有关历史文献的工作,凡被斗出之书籍、字画、碑帖、古物,能移动者,由区登记呈报来县,暂在原地保存,听令办理,其他按原令执行。
1947年8月31日
聊城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环城湖管理的布告
在抓纲治国战略决策指引下,环城湖正在建设成为我县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园林风景区。这对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环城湖由国家经营管理以来,广大革命群众,对湖区的水产、树木、蒲、苇、莲藕等资源,对城墙、大堤、公路、桥闸等设施,大多数都能自觉爱护,协助管理,积极向资本主义倾向和破坏行为作斗争。但是,由于“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和破坏,一些资本主义倾向严重的人和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捣乱、肆意破坏。有的偷土、砍树;有的扑鱼、拉虾、捉蟹、挖藕;有的侵占水面、堤岸、坑边,种树、种藕、违章建筑;有的乱排有毒废水,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危害生物资源,使国家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为了确保湖区生产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和中央“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森林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将环城湖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抓纲治湖,彻底批判“四人帮”反党集团破坏革命,破坏生产,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罪行,根据地革委1972年的批复意见,重申环城湖区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
二、环城湖的财产包括:水面、土地、城墙、大堤、鱼类、植物以及各种建筑设施,属全民所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挪用、侵占和破坏。
三、加强保护湖区的动、植物资源。保护各种建筑设施。禁止乱钓鱼,乱扑虾,乱收割植物(包括非放养鱼类和自生植物)。禁止在路旁、边坡放牧牲畜和掐花、折枝。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危害种苗等破坏行为。严禁乱伐树木,破土、偷土,侵占湖岸,破坏设施。不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在湖区架线破土。
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湖区动植物正常生长,不准向湖区和水体内排放有毒、有害三废(废水、废气、废碴)。
四、湖区的建设,由县革委统一规划安排,不经批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边、湖边、坑边、空隙地乱搞建筑和种植。对于已经搞了的,有碍施工,有碍生产的障碍物,要限期无偿去除。否则由施工和管理单位按无主财物处理。
五、上述各条,希广大干部、工人、贫下中农、革命群众要自觉遵守,协助管理人员搞好革命秩序,对于违犯布告规定的,要区别具体情节和本人态度进行处理。有的批评教育,检讨改正,有的没收工具,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无理刁难,抗拒管理的,由专政机关严加惩处。对蓄意破坏的一小撮阶级敌人要狠狠打击。
毛主席说:“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他们可以组织起来,向一切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替自己创造日益增多的福利事业。”改造环城湖,是我县的一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是我县的一项群众福利事业。全县广大革命人民,要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抓纲治国,模范地维护国家财产,积极地支援湖区建设,向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为湖区建设作出贡献。
1978年元月1日
聊城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小运河管理的通告
小运河是我国最早的人工河流,举世闻名,历史上对沟通南北水运,促进通商旅游和文化交流发挥了巨大作用。现为我县的引黄河道,担负着城市用水、美化环境和灌溉农田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由于少数人受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在河道堤岸擅自挖土、垫河盖房、拦河打坝,以及在河里植树、养鱼、种藕,使小运河受到严重破坏,这种情况必须立即制止。为加强小运河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小运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挖掘河堤河槽,不得垫河盖房,或搞其他建筑。
二、不准在河里植树、养鱼、种藕,不准拦河打坝,设置阻水障碍。
三、维护河道原状,保持河槽原有的宽度和深度,对已在河坡、河槽建筑的房屋,开挖的鱼池藕池、种的树木、打的拦河坝等,要由建造单位尽快地搬迁和清除,不得拖延,搬迁费自理,国家不予补助。
四、对小运河的管理,责成镇政府和水利局负责,并建立管理机构。对涉及搬迁和养护等问题,广大干部群众要听从指挥,不得违抗。
五、小运河是国家工程,管理养护人人有责,对不服从管理的要批评教育,无理取闹,谩骂欧打管理人员的,要按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981年8月2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为建设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防止村镇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村镇内的一切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或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转让。
二、村镇建设严禁乱占耕地。近几年内,建房用地只能在现有宅基空闲地内统一调剂解决,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镇建设要注意节约用地,提倡紧凑合理,不能追求宽敞。
四、村镇建房要在村镇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五、社员建房所需宅基必须由本人申请,大队集体研究,报乡(镇)政府批准,领取证明后,才能到规定地点动工兴建,违者视其情节或令其拆除,或处以罚款。凡强占和哄抢宅基地的,按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论处。
六、社员建房申请新宅基的,必须是男子年满十八周岁和女娶男的缺房户。还乡的退休、离休、退职职工、归侨侨眷同当地社员同样对待。
七、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社员迁居或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八、乡镇企事业单位在乡镇政府驻地和集镇规划区搞建设,都要认真执行建设规划,凡新建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地点施工,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
九、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按实际需要批给土地,并根据土地质量、数量征收一定数量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规定适用农村村庄和集镇,不适用城市,各乡镇可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