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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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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聊城医药市场无专人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价格随行就市,紧缺药品数易其价,时有伪药、假药、变质霉烂药品销售。1949年药品管理工作始被重视,其生产、经营、保管、使用和监督制度逐步建立。
药品管理 1950~1960年,境内各级医药机构先后建立起药品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坚持不购劣质、霉变、过期及鉴定不合格的代用药品,专柜加锁保管麻醉、有毒药品,分隔保管危险品,登记保管有期限药品,低温保管冷藏药品,专橱保管贵重药品,密封保管易潮药品。领药手续也较为严格,坚持无领药单不发药,药品无标签或过期均不准出库。1963年国家卫生部《药政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后,各医疗单位的药房均建起“三看”(看患者年龄、看用量、看配伍禁忌)、“四不”(不超量、不少量、不混装、不代用)、“三交待”(唱名交待剂量和服法、交待注意事项及保管方法)制度。普遍推行中西药品定额储备、数量控制、定期盘存和实耗实销的调销制度。1972年开始,药品管理由数量控制改为金额控制,实耗实销改为经济核算;对麻醉药品实行数量、金额双控制。1979年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后,聊成县对剧毒药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与医药供应部门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帐造用、专用处方、专用登记的管理办法,购用量由县卫生局审批,公安局备案,购药地点统一安排。
药品价格管理 1949年境内医药卫生单位始设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员,负责药品价格的调整、监督。1951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医院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医药卫生单位执行药品价格进行调整,个别私营药店收费偏高的现象得以纠正。1963年聊城县调整成药价格,执行药价从低政策。1964年5月,开展药品质量、计量、计价、收费检查。1966年后,管理工作有所放松,多收或少收药费的混乱现象出现。1977年7月,药品市场整顿工作展开,部分单位存在的药品质量不合要求、划价不一、收费偏高等问题得到查处。1978年后,划价、医疗及其他收费偏高问题日趋严重。1984年11月,对地区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城关医院、湖滨医院、建筑二工区职工医院、肉联厂门诊部、活塞环厂门诊部、闫寺药材供应站8个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地区人民医院门诊处方100张,错价25张。其中,多收0.05元以上的15张,占总差错数的60%;少收0.05元以上的4张,占总差错数的16%。抽查聊城建筑二工区医院门诊处方12张,错价9张,差错率达75%。抽查活塞环厂门诊部中药处方4张,共计多收款5.44元,平均每张多收1.36元。另外,医疗及其他收费也普遍较高。市医院做一例中期妊娠引产手术,收费多达6项。其中引产费5元、纱布费2元、刮宫费3元、陪人费0.8元、检查费2元、折旧费3元,共计15.8元。尔后,全市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定期组织检查,对错价过多的单位处以罚款,对正确执行药品价格的单位予以表扬。
药品质量监督 1949~1956年,聊城济众药站、城关镇公私合营国药总店、聊城县药材公司等药品经销部门均设专职或兼职药品监督员,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958年12月,市卫生科更名市卫生局,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始加强。1962年对市医院、药材公司、公私合营国药店、复盛和药店及各公社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未经加工炮制而直接使用的中药占90%以上,霉变、虫蛀的有枸杞、萸肉、枣仁、莲子等5种之多。1963年10月,国家卫生部下达《药政管理若干规定》。1964年5~6月份,对聊城县人民医院、堂邑医院、城关卫生院、聊城县保健所、斗虎屯医院、周店卫生所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查出过期失效和霉烂变质药品药材107种,其中,中草药26种,中成药55种,西药26种,价值1万元左右。1965年强令报废霉变、失效药品,全县共计报废400余种,价值1.2万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性的检查减少,监督工作放松。1979年对麻醉、剧毒药品进行清理,特药管理工作加强,人民身体健康得以保护,医疗、科研的正常需要得以保证。1982年开始清理淘汰药品。至1983年初,共清理出淘汰药品57种,价值为19685.5元。1985年监督措施、手段加强,全年共计查出伪劣、变质中草药2191公斤,洒剂186瓶,冲剂422盒,片剂3376瓶,针剂2330盒,软膏3992支,成药3705瓶,价值1.7万元。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950~1956年,境内经营中西药品的国营、公私合营、集体专营及个体经营均由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管理。1956年起,对个体药摊只准其经营自种或自采的中草药材,经营其他药品的均予取缔。1985年对经营药品的企业进行重新登记,共审查批准15个企业。其中,国营和集体单位13个,个体户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