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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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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塾师,报酬有时以货币计发,有时以粮计发,收入十分微薄。塾师的生活可分两种:一种是由学生筹集柴米油盐之类,塾师自炊;二是由学生提供餐馔,谓之“供馔”。塾师生活非常清苦。
民国后期,教员报酬以大洋计发,据1932年(民国21年)《山东省各县教员月薪数目用表》载:小学教员月薪5~12元者,聊城县为287人,堂邑县为260人;12~15元者,聊城县2人,堂邑县19人;15~25元者,聊城县25人,堂邑县6人。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聊城、堂邑敌占区学校教师薪金难以维持生活。1941年(民国30年),国民党政府通令地方实行“田赋征实”制,下达教师薪俸“黄谷支付令”和“现金支付令”。校长亲自下去收,收入没保证。而解放区的教师待遇与工作人员一样,每人每月小米18公斤,由抗日民主政府在救国粮内支付。每月食油1公斤,烧柴75公斤由学校所在村庄供给。
建国初期,小学教员薪俸实行供给制,各区供给标准不一。有些区乡与干部相同,有些区乡略高于行政干部。1951年初小教师的薪米分为四等,即甲等95公斤,乙等85公斤,丙等75公斤,丁等70公斤;高小教员的薪米为85~110公斤。1951年8月,教师工资由粮薪改为币薪,初小校长每月工资21~22元,教导主任和教师每月工资17~21元;完小校长每月工资25~27元,教导主任每月工资22~24元,高小教师每月工资20~22元;完小中的初小教师每月工资18~20元。
1952年9月,教师实行工分制,每月工资分值,以当时《拂晓报》公布的市场物价为准,每个工资分合人民币2角2分左右,以此计算教师的每月工资额。
1954年由工资分制改为币薪级别制。完小校长最高为8级,月工资43.76元,最低为12级,月工资33.50元;初小校长最高为12级,月工资34.00元,最低级为14级,月工资28.80元;初小教员最高为10级,月工资40.43元,最低为17级,月工资21.95元;中学校长月工资最高为91.50元,中学教师最低月工资38.00元,最高54.00元。
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均根据岗位及评级条件重新评定级别,工资种类分为: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评定条件为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这次工资改革,全县教育界升级面达80%以上,工资总额增加近30%。
1963、1972、1977、1979年,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从1979年12月起,实行班主任津贴制,一般为小学每月5元,中学每月6元。1982年县内中小学教师除按规定调整工资外,并普遍增加教龄工资,在农村任教的教师还增加一级浮动工资。
民办教师(简称“民师”)待遇,50年代主要靠地方筹集,标准不一,一般高于当地农民收入。1963年国家开始给民办教师实行津贴补助。每月补助小学民师5元,中学民师每月7元。1972年小学民师每月7元,中学民师每月10元。1978年又调整民师的补助标准,小学民师每月增至10元,中学民师每月增至13元。1979年小学民师补助增至12.5元,中学民师补助增至15.5元。同年,对民师增加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2.5元。1981年国家规定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50元,聊城市于1985年落实。
1984年聊城市对中教5级,小教3级的教职工家属实行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政策;1985年又对具有中专文化程度,连续教龄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职工家属给予户口农转非待遇,解决了一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