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小学实行学董管辖下的校长负责制,学董负责聘任校长及学校的修建事宜。校内除校长外另设教务、庶务两主任,分别担任教学与后勤工作。教师聘任由校长负责,一般一学期一聘。
建国初期,小学在区、乡、村政权的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较大规模的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及教师组成。学校的修建事宜,要经区、乡、村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行政部门筹办经费、器材等。1952年中央下达“纠正学校混乱现象”的指示,聊城县文教科提出“实行校长向人民政府负责,教师向校长负责”的要求,明确小学管理权限。“文化大革命”中,学校负责人靠边站,由“文化革命小组”或“革命委员会”领导学校工作。1967年城镇小学进驻“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农村小学则由“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管理,造成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1978年,贯彻《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小学教师受教育局与公社(乡、镇)党委的双重领导,以教育局为主,由乡镇(办事处)联校具体管理。
清末民初的中等学校,如省立聊城二中、省立聊城三师,也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管理机构设有“训育”,“教务”、“事务”三处。训育处负责师生的政治思想,设训育主任1人,男女训育员各1名;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设教务主任1人,教务员1~2人;事务处负责后勤事务,设事务主任1名,事务员1~2人。
建国初期的中等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1~2人,另设教导、总务两处,各处有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事员若干人。另有教职工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以教学为中心的教研组织。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建立“革命委员会”管理学校。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其中有学生参加。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组、教学革命组、后勤组等,分别负责思想教育、人事、教学和后勤工作。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学校恢复原来的管理体制。到1985年,境内中等学校大都设立教导、总务两处,负责学生的思想、纪律制度、教学等事宜。各学校均恢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由正副校长、正副主任、共青团委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境内农村乡镇重点中学受乡镇政府及乡镇联校的双重领导,由联校直接管辖。以管理区(乡镇下的行政单位)为单位组成的联办中学,受乡镇联合校及管区双重领导。
第二节 学校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小学实行学董管辖下的校长负责制,学董负责聘任校长及学校的修建事宜。校内除校长外另设教务、庶务两主任,分别担任教学与后勤工作。教师聘任由校长负责,一般一学期一聘。
建国初期,小学在区、乡、村政权的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较大规模的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及教师组成。学校的修建事宜,要经区、乡、村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行政部门筹办经费、器材等。1952年中央下达“纠正学校混乱现象”的指示,聊城县文教科提出“实行校长向人民政府负责,教师向校长负责”的要求,明确小学管理权限。“文化大革命”中,学校负责人靠边站,由“文化革命小组”或“革命委员会”领导学校工作。1967年城镇小学进驻“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农村小学则由“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管理,造成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1978年,贯彻《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小学教师受教育局与公社(乡、镇)党委的双重领导,以教育局为主,由乡镇(办事处)联校具体管理。
清末民初的中等学校,如省立聊城二中、省立聊城三师,也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管理机构设有“训育”,“教务”、“事务”三处。训育处负责师生的政治思想,设训育主任1人,男女训育员各1名;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设教务主任1人,教务员1~2人;事务处负责后勤事务,设事务主任1名,事务员1~2人。
建国初期的中等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1~2人,另设教导、总务两处,各处有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事员若干人。另有教职工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以教学为中心的教研组织。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建立“革命委员会”管理学校。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其中有学生参加。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组、教学革命组、后勤组等,分别负责思想教育、人事、教学和后勤工作。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学校恢复原来的管理体制。到1985年,境内中等学校大都设立教导、总务两处,负责学生的思想、纪律制度、教学等事宜。各学校均恢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由正副校长、正副主任、共青团委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境内农村乡镇重点中学受乡镇政府及乡镇联校的双重领导,由联校直接管辖。以管理区(乡镇下的行政单位)为单位组成的联办中学,受乡镇联合校及管区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