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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派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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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后,八旗兵与绿营兵已腐不堪用。1851年(清咸丰元年),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团练“助剿”,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练军一般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3队,分别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兵将自行召选训练,指挥自主,粮饷自筹。应募者可以自愿投军,但须出具保节,并登记本人姓名、籍贯、户邻及家主姓名,以便约束。1863~1868年(清同治二年至七年),含聊城在内,山东省共招募勇丁50营。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甲午战争后,防军、练军相继腐败,清廷“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全系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故称“新军”。其募兵条件为:年限20~25岁;力大限平举100斤以上;身限官裁尺4尺8寸以上;步限每小时行20里以外;报清三代户口、住址、箕斗数目;曾吸食洋烟者,素不安份者,犯有事案者,五官不全者,体质软弱者和有目疾者不收。服役期限共10年,其中常备役3年,续备役3年,后备役4年。在此期间,聊城亦时有招募,较多的一次是1909年(清宣统元年),东昌(聊城)、德州、泰安等地共招募新军1129人。
民国初期,北洋军阀政府虽有《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颁布,但未能执行,各军阀部队往往自行募兵,补充兵员和扩充军队。在聊城城乡,常见有扯起旗帜,贴出募兵告示的募兵站招募新兵。凡愿当兵者,可自行报名,由募兵官员登记、目测、检验,合格入选者即着装入伍。1912~1928年(民国元年至17年)直系、奉系等军队,均在聊城募集过兵员。聊城地瘠民贫,穷苦农民迫于生计,投军者较多。另外,也有不少地方恶少,为扩充权势,继续为非作歹,亦被招募入营。受募者发给一定钱粮,属雇佣性质。
1933年(民国22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1935年后聊城县贯彻执行。此“《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兵员的征集,名为征兵实则抽丁,每次征兵时由各村丁壮(独子、学生、残废者除外),按号次抽签,中签者应征。初期,国民党聊城兵役机关采取“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方法,由地方官员监督应征对象抽签,中签者经检验合格,即由接兵部队带其入伍。后来,许多富裕者为使其子弟逃避当兵,多出钱物雇人顶替,被征者大多为穷苦百姓子弟。抽丁大权由乡、保长控制,借此营私舞弊。1937年(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各派新军阀为扩充兵员,四处抓丁、拉丁。抓丁时,穷苦平民到处躲逃,失所流离,苦不堪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部队每年在聊城征募兵员四五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