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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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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补助

建国前,县内工厂、店铺属于私人所有,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低下,困难补助无从谈起。建国初,由于历史的原因,一部分人无职业,生活困难,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解决职工的困难。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对职工的困难采取了定期救济和不定期救济的方式。定期救济:按职工家庭收入,人均每月低于9元的,按9元标准补足,每月一次;临时救济:即对职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的不定期救济方式。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定期救济逐渐消失,临时性救济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1954年仅石油、专卖、土产、百货4个公司救济人数达338人,救济金额共6160元。1955年工业系统救济629人,金额6700元;1956年,共救济职工1209人,金额32600元;1959年,共救济职工2859人,金额30750元。1962年在国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对生活困难的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救济。享受定期救济的职工121人,金额4711元;享受临时性救济的职工3963人,救济金额83160元。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后,国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国家用于困难职工的救济款增加,1978~198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于职工生活困难的补助款达1128400元。1985年,共救济职工1553人,救济金额58343元。

各项补贴

粮价补贴 1965年粮食价格提高后,政府给予粮价补贴,每一职工月补贴0.45~1.20元;1978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每人每月2元补助;1979年由3类工资区升为4类工资区,粮价补贴部分去消,按工资高低,每人每月补助1.5~1.9元。

房租补贴 建国后在干部职工工资水平低的情况下,公房房租采取低费收取的方法,以照顾职工家庭的实际困难。1980年县委规:凡居住党政机关家属院公房,其房租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0.05~0.07元计收;凡住房产部门的公房,房租超过每平方米0.07元标准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贴,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的房租由个人承担。

副食品补贴 1979年国家提高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是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市内职工每人每月又增加肉食补贴5元,乡镇职工增加4元。

私人自行车修理补贴 1958年聊城县县、区工作人员,每辆自行车每月修理补助费1元,1975年9月起改为1.5元。

取暖、防暑降温费 从1978年起,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取暖费12元;防暑降温费2元,工勤人员每人3元;从事一般高温的职工每人降温费6元。从1985年6月份起,每人每年一般发防暑降温费6元。

洗理和图书补助费 1980年起,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不实行劳保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干部),男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4年,聊城县对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使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男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4元,女职工每月5元。1984年11月,对大学毕业生,工龄在18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图书补助费5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每月图书补助费4元。

生育、医疗、丧葬待遇

生育 聊城县自1955年起,女性工作人员生育期给予生育待遇:产前产后假期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4天;怀孕不满1个月流产,假期30天;1982年起,女性工作人员24岁以上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假期内工资照发。对超生者,取消一切生育待遇。1980年起,鼓励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的发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1983年提高为每月8元,发至子女14周岁为止。

疾病 1952年7月,聊城县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就医,开始享受公费待遇。1965年10月份起,门诊费、出诊费由个人承担;1974年起,贵重和滋补药品,除用于抢救和治疗工伤外,按自费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患病期间工资待遇,从1955年起,病假6个月内,第一个月工资照发,第二个月起,工龄不满2年的,发70%,2~5年发80%,6~10年发90%,工龄10年以上者,发原工资。1981年后,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两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满10年发原工资;病假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70%,满10年的发80%。省级和省级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提高,符合离休条件的,患病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伤残 非公负伤,享受病假待遇;因公负伤大致与因公致残待遇相同。工作人员非公致残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或因战致残,除工资及一切待遇照发外,还定期发给适当抚恤金。

丧葬费 对工作人员死亡,发丧葬费。1950年为400公斤粮价标准,1952年改为500~750公斤粮价标准,1967年后,改为24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对因公死亡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死者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其父母(男60岁,女50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固定收入;子女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正在普通中学学习;配偶,无固定收入等均属补助范围。1983年的补助标准:供养直系亲属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供养直系亲属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元。死者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其亲属每人每月补助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亲属每人每月补助28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亲属每人每月补助25元。

1982年全县办理遗属补助112人。1983年按上述遗属补助核证的1100人。1985年享受遗属补助的1146人。

节假日、探亲假待遇

1949年起,执行《全国年假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将5月1日国际劳动节、10月1日国庆节、新年、春节等定为职工的法定假日,工资照发。

从1981年开始,聊城县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时间满1年的,与父母或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给予探亲假待遇。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对于新婚职工,给予婚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假期均为3天,工资照发。

机关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要办理,给予事假。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事假在2天以内的,工资照发。

山东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五类工资区)
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适用范围
537404448525661667278849097104111一类产业
436374347515560657076828894101108二类产业(工种)
33538424650545964697480869298105三类产业(工种)
23437414549535863687378849096102二类产业(工种)
1333640444852566166717681879399三类产业(工种)

注:一类产业:钢铁冶炼、矿山井下、海洋捕捞、制盐、搬运装卸;二类产业:机械、建筑、建材、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电子、化工、造船、木材加工、化肥、橡胶、陶瓷、造币、印刷、火柴、卷烟、制药、制革、水产养殖、水产加工、冷藏、副食加工、酿造;三类产业: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

山东省国营大、中、小型企业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
职务等级等级工资职务等级线
123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248255263大领型导联干合部
224230236企正业职
202208214大领大干型导型部联干企正合部业职
185190196企副领业职导
170175180大导型干企部业副领职导中导
155160165处导长、干分中导企部业正领职
141145150厂厂正领导职部中型干部企业副领职一类小型企业
128131136科长、车间主任副职、部一类小型企业领导正职
115118122车间主任部分付厂职一类小企领导副职
102105108副车间科长二类小企业领导副职
十付9698101副主任车间副主任一类小企业领导正职
十一909294科员小小企企领中导层副干职部
十一848688二类小企业中层干部办公员
十二788082办事员一二类小企办事员
十二付737476
十三686970
十三付636465
十四585960
十四付535455
十五495051
十五付454647
十六414243
十六付373839
十七343536
国营企业行政、工程技术人员整改新工资标准等级对照表(五类工资区)
序号新工资标准现行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等级现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级
123
248255263
224230236
202208214104
18519019611
170175180125
155160165136
141145150147
12813113615
115118122168
102105108179
十付969810118
十一90929410
十一84868819
十二7880822011
十二付737476
十三6869702112
十三付6364652213
十四585960
十四付5354552314
十五4950512415
十五付45464725
十六41424316
十六付3738392617
十七34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