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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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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是为了控制职工数量的增加,监督劳动计划的执行,保证职工工资的支付。1960年开始实行。是年第一季度,计划办公室根据地区劳动工资委员会下达的工资计划,向工资计划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下达工资计划,把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纳入计划管理。按部门、单位,建立工资计划档案卡片(包括单位、职工人数、季度工资总数、月平均工资数等),作为工资管理的基础,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工资进行审定批复。1960~1964年,各单位按月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表”和“工资基金结算表”,管理收到实效。1965年,中央改革现行工资计划,聊城县根据规定,只控制工资总额和固定工年末总人数,不控制职工的月平均人数和临时工年末人数,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出现松动。
1966~1972年,工资管理计划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1973年起,结合清理计划外用工与银行配合,对县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劳动计划加强控制,凡月工资总额与县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不符的,银行一律不予支付,控制了工资额的增加。
80年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工资计划管理发生了矛盾。至1985年,市劳动部门虽然仍按照地区下达的工资指标下达工资计划,但主管部门的控制,银行的支付监督职能已经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