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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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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内大部分地方企业属于手工操作,一般实行超产奖。1956年后,随着地方国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奖金的项目由单项发展为多项,即有超产奖、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质量奖、百分奖、完成任务奖等等。1958年企业单位的奖金制度改为“跃进奖”。实行奖金的范围为企业单位的职工。发放办法: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提取,一等为45%,二等为40%,三等为35%。后来由于经济困难,“跃进奖”停发。1959年劳动部下达“综合奖励试行办法”,奖励条件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为主,参考出勤、劳动态度、相互协作、技术革新等情况进行评定。此项制度,首先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系统企业生产工人中试行。1960年后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业务人员。1963年10月,金融企业、文化系统的业务人员也实行综合奖。1960~1966年,综合奖成为比较盛行的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逐渐演变成人人有份的附加工资。1976年,重新确立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1978年国务院颁布“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的通知。此后,奖金制度得到恢复。在国务院提出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倡导下,大多数企业单位以奖勤罚懒为主导思想,奖励制度出现了许多创新。如:奖金与企业利润挂钩,奖金作为活工资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实行全奖全罚等形式,增强了企业活力,推动了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