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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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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 即按出勤时间计算支付工资的方式。50年代企业工人大部分采用这种方式。计算方法为:每月出勤以25.5天为满勤,支付本人的基本工资额。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增加加班工资。因事请假,扣发工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月工资。
计件工资 即按产品件数计算支付工资的方式。最早实行这种计件工资的是聊城“金钟烟厂”,自1948年开始实行。此后,一些工厂的某些工种也采用计件工资。1956年,对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规定了限制条件:一是以手工操作,体力劳动为主;二是产品比较单一,数量容易计算,质量容易检查,能准确计算劳动成果的;三是生产任务比较饱和,劳动定额计算、质量检查、统计制度比较健全;四是实行有限定额,不实行无限定额。1957年计件工资在县属企业中与计时工资并存。1958年“大跃进”时期,一度取消了计件工资。1962年又行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再次终止。1980年4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劳动部颁发了《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聊城县恢复计件工资。1982年,企业职工共计45305人,实行计件工资的5182人,占11.30%。
提成工资 由固定工资与活动工资两部分组成。50年代中期,聊城县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开始试行。“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批判停止试行。1978年11月,开始试行“超利润提成工资”。把利润定额落实到经营单位,完成利润定额的,发给职工全部标准工资;完不成利润定额的,适当扣发工资;超过利润定额的部分,按比例提取超利润工资。1980年山东省劳动厅、商业厅下达“国营饮食服务行业试行提成工资”的联合通知,规定了提成工资比例。一般按标准工资的80%作为固定工资,其余20%作为活动工资。县饮食服务业,由试行超利润定额提成工资,改为试行提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