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职人员薪俸以银两为支付单位。聊城知县为正七品,月薪为21两1钱5分4厘。民国时期的官员薪水以银币为单位,以职位高低论等级。1936年(民国25年),全国地方行政人员,按一、二、三等县规定月薪标准。聊城县当时为一等县,县长月薪360~400元;县府秘书、科局长及办事员,最高薪为180元,最低为55元。
清末民初,手工工厂雇用临时工,店铺雇用店员,工人工资由店主和工厂主随意而定。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劳动工资改称“薪水”,或称“薪金”。其劳动工资发放标准,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计时工资等形式。据1921年(民国10年)调查,聊城县工人店员工资每人年均300~600吊(8.3吊折合银币1元),平均月工资3~6元。1931年(民国20年)至1945年(民国34年),出徒后工人店员的月工资4~6元,管帐先生最多者为7~8元。日军占据聊城时期(1938~1945年),通货膨胀,伪币贬值,工人店员的工资有时也向上浮动,但远抵不上物价上涨的比数。
1940年初,聊城县建立抗日民主政府,凡参加抗日工作的党、政、军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每天供给小米1.125公斤,菜金5分(旧纸币);每人每年单军装或单衣1套,棉军装3年两套,被子3年1床;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小米1.5公斤,县长每月3元(鲁西票),区级干部每月1.5元。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供给制标准。是年,聊城县试行干部待遇包干制,伙食费折成小米包干供给,节约归已。后来,将伙食、服装、津贴等全部实行包干。
1943~1947年,工人、店员亦实行以小米包干为主的“供给制”。工人,根据技术高低分等论级,每月发给小米30~45公斤,最高的技师每月不超过小米75公斤。商店店员与地方干部执行一个供给标准,每天小米1.44公斤,以粮带柴,伙食结余作为零花钱。
1952年全国物价初步稳定,但地区之间物价不平衡,存在差距,不便于实行以货币支付工资的制度。是年,聊城县对工作人员的“包干制”工资进行改革,制定以“工资分”做为包干费的标准和工资标准。工资分的分值,以当时当地实物价格来计算。
聊城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分,分为16个等级。1952年8月16日开始推行。县政府439名干部全部定级。
1952年,在邮电、银行等部门首先由“供给制”改为直接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制”。1956年,聊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统一实行以货币支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依照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并根据职务、德、才及适当照顾资历的精神,全面评定工资级别。
实行货币工资制以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都定为全国统一的工资级别标准。
根据1971年国务院90号文件,“执行相似一级工资标准”的精神,1972年,聊城县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人员的工资,由1~11级改为1~10级;基层供销社业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由1~8级改为1~7级。
县内中小学教职员、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级别和标准,根据国务院1981年144号文件精神做了如下调整:中学教职员仍执行1~10级工资制,其中8~10级3个级差的标准向上进行调整;小学教职员工资由原来的1~11级改为1~10级,取消了最低的11级。除新立的1级标准工资93元(旧1级为82元)外,其他2~10级,9个级别的标准工资差,分别向上进行调整;卫生技术人员,原来执行的1~21级,其中13级以上的仍按1956年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16、17两个级别合并,改为标准工资47元,最低级21级不再执行,新的卫生技术级改为1~20级,除16级以外,13~20级7个级差,都向上做了调整。
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工人、干部工资取消了原来的等级,执行新的工资等级标准。聊城企业经济效益属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单位,执行本类产业3种工资标准中较高的工资标准。
实行新拟工资标准,均采取套入新工资等级的办法,即以本人现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就近套入新工资标准。实行8级制工资标准和非8级制的,套15级制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在新工资标准两个等级之间的,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工资额与新工资标准相同的,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现行工资高于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标准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保留。套级后,低于所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的,原则上进入现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低两个等级以上的,只增加两个等级。高于现任职务最高等级的工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第一节 工资制度
清代官职人员薪俸以银两为支付单位。聊城知县为正七品,月薪为21两1钱5分4厘。民国时期的官员薪水以银币为单位,以职位高低论等级。1936年(民国25年),全国地方行政人员,按一、二、三等县规定月薪标准。聊城县当时为一等县,县长月薪360~400元;县府秘书、科局长及办事员,最高薪为180元,最低为55元。
清末民初,手工工厂雇用临时工,店铺雇用店员,工人工资由店主和工厂主随意而定。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劳动工资改称“薪水”,或称“薪金”。其劳动工资发放标准,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计时工资等形式。据1921年(民国10年)调查,聊城县工人店员工资每人年均300~600吊(8.3吊折合银币1元),平均月工资3~6元。1931年(民国20年)至1945年(民国34年),出徒后工人店员的月工资4~6元,管帐先生最多者为7~8元。日军占据聊城时期(1938~1945年),通货膨胀,伪币贬值,工人店员的工资有时也向上浮动,但远抵不上物价上涨的比数。
1940年初,聊城县建立抗日民主政府,凡参加抗日工作的党、政、军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每天供给小米1.125公斤,菜金5分(旧纸币);每人每年单军装或单衣1套,棉军装3年两套,被子3年1床;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小米1.5公斤,县长每月3元(鲁西票),区级干部每月1.5元。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供给制标准。是年,聊城县试行干部待遇包干制,伙食费折成小米包干供给,节约归已。后来,将伙食、服装、津贴等全部实行包干。
1943~1947年,工人、店员亦实行以小米包干为主的“供给制”。工人,根据技术高低分等论级,每月发给小米30~45公斤,最高的技师每月不超过小米75公斤。商店店员与地方干部执行一个供给标准,每天小米1.44公斤,以粮带柴,伙食结余作为零花钱。
1952年全国物价初步稳定,但地区之间物价不平衡,存在差距,不便于实行以货币支付工资的制度。是年,聊城县对工作人员的“包干制”工资进行改革,制定以“工资分”做为包干费的标准和工资标准。工资分的分值,以当时当地实物价格来计算。
聊城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分,分为16个等级。1952年8月16日开始推行。县政府439名干部全部定级。
1952年,在邮电、银行等部门首先由“供给制”改为直接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制”。1956年,聊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统一实行以货币支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依照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并根据职务、德、才及适当照顾资历的精神,全面评定工资级别。
实行货币工资制以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都定为全国统一的工资级别标准。
根据1971年国务院90号文件,“执行相似一级工资标准”的精神,1972年,聊城县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人员的工资,由1~11级改为1~10级;基层供销社业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由1~8级改为1~7级。
县内中小学教职员、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级别和标准,根据国务院1981年144号文件精神做了如下调整:中学教职员仍执行1~10级工资制,其中8~10级3个级差的标准向上进行调整;小学教职员工资由原来的1~11级改为1~10级,取消了最低的11级。除新立的1级标准工资93元(旧1级为82元)外,其他2~10级,9个级别的标准工资差,分别向上进行调整;卫生技术人员,原来执行的1~21级,其中13级以上的仍按1956年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16、17两个级别合并,改为标准工资47元,最低级21级不再执行,新的卫生技术级改为1~20级,除16级以外,13~20级7个级差,都向上做了调整。
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工人、干部工资取消了原来的等级,执行新的工资等级标准。聊城企业经济效益属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单位,执行本类产业3种工资标准中较高的工资标准。
实行新拟工资标准,均采取套入新工资等级的办法,即以本人现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就近套入新工资标准。实行8级制工资标准和非8级制的,套15级制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在新工资标准两个等级之间的,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工资额与新工资标准相同的,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现行工资高于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标准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保留。套级后,低于所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的,原则上进入现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低两个等级以上的,只增加两个等级。高于现任职务最高等级的工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