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底,聊城烟厂、酒厂、裕民工厂等3个单位的520人,实行劳动保险。1956年驻聊省、地、县国营企业,花纱布、煤木油、五金交电、粮油公司、盐业公司、汽运公司、公路管理段、县拖拉机站等26个单位,1240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
1963年前,劳动保险事业执行“保人不保单位”的方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不一定都是劳动保险成员。1963年5月劳动保险由“保人”改为“保单位”。从1963年7月起,县工会不再负责审批劳动保险成员。此后,凡属劳动保险单位的职工,有关生、老、病、残、死亡、退休等问题,都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依据由县劳动部门办理。
到1985年,驻聊各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的共120个单位(含集体单位21个),占全部企事业单位的62%;职工27132人,占全部职工的75%(含集体职工3562人)。
劳动保险金的来源,由享受劳动保险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保险金,基层工会留70%,用于本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补助。30%上交市工会。市工会自留其中70%,上交省工会30%。市工会留用部分用于补助基层工会和异地开支职工及特殊困难工人的救济。
1985年,聊城市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筹办理企业工人劳动保险事宜。
第七节 劳动保险
1951年底,聊城烟厂、酒厂、裕民工厂等3个单位的520人,实行劳动保险。1956年驻聊省、地、县国营企业,花纱布、煤木油、五金交电、粮油公司、盐业公司、汽运公司、公路管理段、县拖拉机站等26个单位,1240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
1963年前,劳动保险事业执行“保人不保单位”的方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不一定都是劳动保险成员。1963年5月劳动保险由“保人”改为“保单位”。从1963年7月起,县工会不再负责审批劳动保险成员。此后,凡属劳动保险单位的职工,有关生、老、病、残、死亡、退休等问题,都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依据由县劳动部门办理。
到1985年,驻聊各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的共120个单位(含集体单位21个),占全部企事业单位的62%;职工27132人,占全部职工的75%(含集体职工3562人)。
劳动保险金的来源,由享受劳动保险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保险金,基层工会留70%,用于本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补助。30%上交市工会。市工会自留其中70%,上交省工会30%。市工会留用部分用于补助基层工会和异地开支职工及特殊困难工人的救济。
1985年,聊城市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筹办理企业工人劳动保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