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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人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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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聊城县(市)在广大工人群众中,开展以“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质量,提高产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涌现出大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到各级政府的奖励。1951~1985年,全市共涌现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人,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5人。
1954年7月14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内部规则纲要》,聊城县劳动部门制定遵守劳动作息时间,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完成生产定额,遵守生产秩序和操作规程为内容的劳动纪律。依照违犯纪律的轻重,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经济处罚和开除等处分。规定了处分的审批权限。
对工人处分的审批权限,1954年开始,统一由劳动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没有权利处分工人。尤其是重大处分(包括降级、开除),必须由单位写出专门报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劳动纪律遭到破坏。1973年12月,聊城县根据地直对违犯企业劳动纪律职工的定案、处分、审批权限的新规定,对县属企业职工的处分作了调整。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单位研究确定,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执行。降级、降职,由单位研究决定,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开除”重大处分,由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单位审核,报县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1982年4月以后,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对违犯纪律确定给予罚款的工人,以扣发奖金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