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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人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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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县自1956年起办理工人调配业务。确属工作需要,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困难的职工,经过审批可以调动。县属企业,系统内单位之间工人调动,由系统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县内系统与系统之间,聊城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调动,由县劳动部门统一调动;地区外、省外工人调入,控制在地区下达给聊城县劳动计划以内,经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工人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按照规定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留国营企业工人身份,按集体所有制工人对待。集体所有制工人,原则上不准调入国营企业。
工人调出,不论省外、地区外、县外,劳动部门均不加限制,只要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同意,手续完备,即可调动。学徒工一般不予办理调动。自1956年起办理工人调动,至1966年基本上是正常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动工作出现了混乱。1970年聊城县成立落实劳动政策办公室,纠正了混乱现象。
1978年以后,随着党和政府对职工生活的重视和人才交流的放宽,工人调动数量大大增加,据1972~1982年聊城市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动情况统计,由外省、外地区、外县调入职工9244人,由县内调出职工5973人。
对关、停、并、转企业剩余职工的调配,由县劳动局制定分配方案,调入同意接收的单位。1972年后,聊城鞭炮厂因爆炸事故解体,通用机械厂转产,小农具厂停产,标准件厂、绘图仪器厂与其它单位合并,剩余一部分工人;1982年针织厂产品滞销,工作量不足,压缩一部分工人。这些剩余职工根据其技术特长,由劳动部门调配到工作性质类似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