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职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它工作者,可以退职。据此,聊城县1957年办理退职干部5人。1958年对年老体弱的干部不适应“大跃进”形势,办理退职手续的127人。1959~1962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精简了一批干部,对其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做了退职处理,1959~1971年,共办理退职干部217人。其待遇按连续工龄一次性发给退职金,但不得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
1978年退职补助费由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的办法。其发放标准为退职干部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6月改为2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1949~1985年全市共办理退职干部(包括教职员)共370人。
干部退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聊城县于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根据工龄发给本人工资的50~70%,不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但符合工龄规定,因病退休的,发本人工资的40~60%。到1985年底,全市办理退休干部共计1040人。
1978年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凡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作满15年不足2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不足1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原地安置的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到农村安家的建房补助费提高到2500元,安家补助费300元。
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等待遇。
干部离休 聊城市于1979年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级干部;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男60岁、女55岁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是年11名干部离休。
1980年扩大离休干部范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可按离休办理。1980~1982年,全市31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曾经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按离休办理。是年,全市880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
截止1985年,全市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共1072名。
离休干部待遇:除全部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外,对抗日战争前和抗日战争胜利前,即1937年7月7日前和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和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额。到农村安置的从1984年7月起,发给建房补助3000元,安家费300元。从1985年5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7元的生活补助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2~17元补助费。
第八节 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干部退职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它工作者,可以退职。据此,聊城县1957年办理退职干部5人。1958年对年老体弱的干部不适应“大跃进”形势,办理退职手续的127人。1959~1962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精简了一批干部,对其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做了退职处理,1959~1971年,共办理退职干部217人。其待遇按连续工龄一次性发给退职金,但不得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
1978年退职补助费由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的办法。其发放标准为退职干部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6月改为2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1949~1985年全市共办理退职干部(包括教职员)共370人。
干部退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聊城县于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根据工龄发给本人工资的50~70%,不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但符合工龄规定,因病退休的,发本人工资的40~60%。到1985年底,全市办理退休干部共计1040人。
1978年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凡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作满15年不足2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不足1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原地安置的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到农村安家的建房补助费提高到2500元,安家补助费300元。
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等待遇。
干部离休 聊城市于1979年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级干部;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男60岁、女55岁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是年11名干部离休。
1980年扩大离休干部范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可按离休办理。1980~1982年,全市31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曾经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按离休办理。是年,全市880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
截止1985年,全市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共1072名。
离休干部待遇:除全部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外,对抗日战争前和抗日战争胜利前,即1937年7月7日前和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和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额。到农村安置的从1984年7月起,发给建房补助3000元,安家费300元。从1985年5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7元的生活补助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2~17元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