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署主要官员的任免归吏部,一般官员的任免归县衙署吏房。民国时期,县长的任免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命或免职。1930年(民国19年),地方官员实行委任制,省长、督军直接任用其部属或亲友为各级官员。是年山东省主席韩复渠委任20师师长孙桐萱之弟孙桐峰为聊城县县长。科长由县长任免。其他一般干部的任用,由县政府秘书掌管。也大都是委派亲友、同事、同学等充任。
1936年(民国25年),范筑先任聊城县县长后,为官清廉,对求官的亲友婉言谢绝,不予录用。“七七”事变后,范与共产党联合抗战,控制鲁西北23个县。其中12个县任用爱国青年、共产党员担任县长、保安司令及支队的领导职务。聊城为运河交通要道,漕运官员的任免归河道总督。自元代开挖运河至清末,聊城县设河道主管1人,掌管周店、李海务、东关闸口、辛闸等吏员的任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聊城县民主政府的县长,由冀鲁豫边区政府任免。县府秘书、参议员、科局长的任免,由县委报请地委、行署批准。一般干部的任免由县委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任免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1963年2月,聊城市人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任免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任免下列人员: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的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区公所区长、副区长;市属重要的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市属医院正副院长,初级中学、师范学校正副校长,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市人民银行正副行长、国营公司正副经理,拖拉机站正副站长,药材公司正副经理,防疫站正副站长;市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县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聊城市按宪法执行。
1982年5月19日,聊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聊城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局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站长、副站长,中学校长、副校长;县人民政府下属各部门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属低于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中学、联合学校、重点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198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聊城市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市政府下属各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当局级的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根据市委建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发任命书;市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局级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市委提名,市政府决定并下任免通知。其中副局长,委、办副主任由市长签署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局级部门下属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市属低于副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
第五节 干部任免
清代,县衙署主要官员的任免归吏部,一般官员的任免归县衙署吏房。民国时期,县长的任免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命或免职。1930年(民国19年),地方官员实行委任制,省长、督军直接任用其部属或亲友为各级官员。是年山东省主席韩复渠委任20师师长孙桐萱之弟孙桐峰为聊城县县长。科长由县长任免。其他一般干部的任用,由县政府秘书掌管。也大都是委派亲友、同事、同学等充任。
1936年(民国25年),范筑先任聊城县县长后,为官清廉,对求官的亲友婉言谢绝,不予录用。“七七”事变后,范与共产党联合抗战,控制鲁西北23个县。其中12个县任用爱国青年、共产党员担任县长、保安司令及支队的领导职务。聊城为运河交通要道,漕运官员的任免归河道总督。自元代开挖运河至清末,聊城县设河道主管1人,掌管周店、李海务、东关闸口、辛闸等吏员的任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聊城县民主政府的县长,由冀鲁豫边区政府任免。县府秘书、参议员、科局长的任免,由县委报请地委、行署批准。一般干部的任免由县委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任免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1963年2月,聊城市人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任免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任免下列人员: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的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区公所区长、副区长;市属重要的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市属医院正副院长,初级中学、师范学校正副校长,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市人民银行正副行长、国营公司正副经理,拖拉机站正副站长,药材公司正副经理,防疫站正副站长;市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县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聊城市按宪法执行。
1982年5月19日,聊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聊城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局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站长、副站长,中学校长、副校长;县人民政府下属各部门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属低于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中学、联合学校、重点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198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聊城市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市政府下属各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当局级的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根据市委建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发任命书;市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局级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市委提名,市政府决定并下任免通知。其中副局长,委、办副主任由市长签署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局级部门下属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市属低于副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