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衙、乡里均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定婚时交换的庚贴,即为事实上的婚约。民国时期,政府虽有婚姻登记规定,但聊城未能执行。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翌年6月,聊城县婚姻登记机构设立。195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891对,较1951年增加741对。1953年3月,宣传婚姻法运动形成高潮,受教育者26778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0%。1954年《婚姻法》知识普及,广大群众均把领取结婚证做为正式法定手续,家长包办、问卜算卦、听天由命及买卖婚姻的状况基本杜绝。1957年4月,以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对待婚姻家庭的宣传展开,婚姻法得以进一步贯彻实施。同年,依法办理结婚手续4915对,离婚手续11对,复婚手续7对。1960~1962年,因生活困难,致使早婚、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等非法现象时有发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数减少。1962年仅为3555对,较1959年的4943对减少1388对。鉴于此种情况,1963年对违法婚姻实施全面整顿。其后,婚姻登记制度得以恢复、健全,合法婚姻增加。1966年4月,对婚姻、家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全面展开,少数单位、村庄存在的包办婚姻、早婚、非法同居、破坏军婚、喜新厌旧、草成结婚和随便离婚等违法现象被查处。1967~1976年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最少年份为4886对,最多年份为5201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情况逐年好转,早婚、买卖婚姻等违法现象虽然再三制止,仍不断出现。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改男子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为22周岁,女子法定结婚年龄18周岁为20周岁。1981年1月,新婚姻法在聊城实施。同年,依新法办理登记手续6450对,较1980年的7430对减少980对。1985年6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下达。此后,结婚、离婚手续均照通知精神办理。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清末,县衙、乡里均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定婚时交换的庚贴,即为事实上的婚约。民国时期,政府虽有婚姻登记规定,但聊城未能执行。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翌年6月,聊城县婚姻登记机构设立。195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891对,较1951年增加741对。1953年3月,宣传婚姻法运动形成高潮,受教育者26778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0%。1954年《婚姻法》知识普及,广大群众均把领取结婚证做为正式法定手续,家长包办、问卜算卦、听天由命及买卖婚姻的状况基本杜绝。1957年4月,以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对待婚姻家庭的宣传展开,婚姻法得以进一步贯彻实施。同年,依法办理结婚手续4915对,离婚手续11对,复婚手续7对。1960~1962年,因生活困难,致使早婚、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等非法现象时有发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数减少。1962年仅为3555对,较1959年的4943对减少1388对。鉴于此种情况,1963年对违法婚姻实施全面整顿。其后,婚姻登记制度得以恢复、健全,合法婚姻增加。1966年4月,对婚姻、家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全面展开,少数单位、村庄存在的包办婚姻、早婚、非法同居、破坏军婚、喜新厌旧、草成结婚和随便离婚等违法现象被查处。1967~1976年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最少年份为4886对,最多年份为5201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情况逐年好转,早婚、买卖婚姻等违法现象虽然再三制止,仍不断出现。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改男子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为22周岁,女子法定结婚年龄18周岁为20周岁。1981年1月,新婚姻法在聊城实施。同年,依新法办理登记手续6450对,较1980年的7430对减少980对。1985年6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下达。此后,结婚、离婚手续均照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