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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孤儿弃婴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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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虽有普济堂、救济院等慈善机构,但收受孤儿极少,多数孤儿由亲友照顾。不少年幼孤儿沿街乞讨,四处流浪漂泊,冻饿夭亡者甚多。
1948年人民政府始拨款物照顾孤儿,收受弃婴。至1952年,累计收受孤儿、弃婴185名。1953年起,改为委托个人抚养,弃婴的户口由政府申报,抚养、生活费由政府拨发。1954、1955年,共计委托抚养婴儿48名。1956年收养方式增多,以集中收养、亲友承领和生产队“五保”(保吃、穿、烧、教、葬)为主,孤儿的吃、穿、住及上学问题,均得以妥善解决。1960年始,境内连续三年遭遇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困难,弃婴现象增多。此期间,共计收容少儿59名,儿童19名,婴儿6名。1964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改善,弃婴现象逐渐减少。1979年始,弃婴增多,被弃者多为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和先天性残疾婴儿。对其本着“先收养,后安置”的措施收受,至1983年,累计收容弃婴88名。1984年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弃婴减少。至1985年底,全市仅有政府委托个人抚养的弃婴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