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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精减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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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始,聊城市对生活困难的精减职工按原工资数额的30~40%进行救济,但人数甚少。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下达。1966年4月,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对1961~1963年间精减、家庭生活无靠的老职工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者28人,每月发给其原工资40%的救济金。此后,又陆续增加24人,至1981年底,全市共有52人享受此项救济。1982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精减职工救济条件放宽。同年9月,增至289人。至此,全市享受精减职工救济的计有341人。1985年4月23日,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联合通知下达,精减职工救济范围扩大。凡在1957年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间精减退职的无固定收入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经营效益好的集体单位精减职工,均发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解放前参加工作者,每人每月2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者,每人每月15元。补助费一般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支付。至1985年底,全市精减职工生活出路问题,均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