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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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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聊城县就已办理退伍人员安置工作。士兵退伍每人发饷银两个月,回家自谋生计。一般武官退役据其年龄、品级、战功等不同条件,分别给予全禄、二分之一禄、三分之一禄、四分之一禄。安置去向多为解甲归田,告老还乡。
民国初期,退伍士兵一般无特殊照顾,生计困难者由政府设法安排生计,以防流离失所。军官退役分甲乙两种情况进行安置。甲种待遇每月发给服役时月薪的二分之一;乙种待遇每月发给服役时月薪的四分之一。北洋政府至蒋介石统治时期,因战乱频繁,虽有规章但不能执行,退伍兵生计无人问津,老弱病残者处境较为悲惨。
1950年聊城县复员委员会建立,安置工作加强。但因建国之初,复员军人在生产、生活等诸方面均遇到许多实际困难。故此,对复员军人,除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外,还在分地、分房、疾病治疗等方面给予照顾,并优先安排就业。至1957年,全县共计接受复员、转业军人806名,先后有289人被优先从农村输送到工业、交通、建筑等部门就业;156人被选拔为社、乡、村领导;有109人得到不同的照顾。为其分配住房48间,修房90间,补助生产资料费1.5万元。
1958年起,遵照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安置退伍军人。至1965年底,全县累计接受复员军人156人,转业军人263人,退伍军人3187人,均予以妥善安排。其中,有2733人安置在农村,884人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去向按照“归口就业”的原则,即在部队做什么工作,到地方后仍做什么工作。专业技术不对口的,安排相近工作。
1966~1968年间,因招工停止,对回乡退伍军人均未能安排正式工作。1969~1972年,聊城县招工人次较多,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得以就业。1973年后,仅对夫妇双方一方是正式职工和无依靠的退伍军人进行照顾安排。
1985年2月,聊城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成立。至年底,先后向用人单位推荐退伍军人105名,未被推荐者有的从事个体、专业户经营活动,成为引导群众致富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