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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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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4月,冀鲁豫行署颁布《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抚恤条例》。1947年聊城解放后,遂据条例规定对抗日阵亡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其标准为:阵亡、因伤死亡的军人为500元;阵亡、因伤死亡的民兵、民工为400元。
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此后,聊城县抚恤分为烈士、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类。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此类抚恤聊城始于1951年,主要对象为: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抚恤标准:战士勤警人员牺牲后,抚恤小米300公斤;病故后,抚恤小米225公斤。班、排、连长、地方科级干部牺牲后,抚恤小米400公斤;病故后,抚恤小米300公斤。营、团、县长牺牲后,抚恤小米500公斤;病故后,抚恤小米375公斤。旅、师长和专员以上级别的干部牺牲后,抚恤小米600公斤;病故后,抚恤小米450公斤。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抚恤小米250公斤。因当时各区情况不同,此标准未能严格执行。是年,全县抚恤牺牲病故人员32名,计发抚恤粮5824公斤,现金1881元。1952年1月,首次调整抚恤标准。同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26名,共发抚恤粮11830公斤,现金1747元。1953年1月,改抚恤粮为抚恤金。翌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45名,计发现金3067元。1955年抚恤标准第三次调整。至1963年,8年中最多的1958年为526人,抚恤金额5.42万元;最少的1962年为4人,抚恤金额810元。1964年抚恤标准第四次调整。至1978年,累计抚恤牺牲病故人员128人,抚恤金额30398元。1979年第五次调整抚恤标准。是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14人,发抚恤金5266元,人均376元,较1978年的人均229元增加147元。1980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为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标准的通知下达。其后,此项抚恤改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至1983年,全县抚恤27人,抚恤金额14240元。1984和1985年,两次调整抚恤标准。根据新标准,抚恤23人,抚恤金额1.4万元。
残废抚恤 1947年冀鲁豫行署颁发《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安置抚恤暂行条例的修正补充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划分为四等六级。聊城县延至1949年贯彻执行。评出一等残废军人2名;二等甲级残废军人20名,二等乙级残废军人44名;三等甲级残废军人156名;三等乙级残废军人24名。此后,依照当时规定,对一等残废军人,年抚恤小米60公斤;对二等残废军人年抚恤小米40公斤;对三等残废军人,年抚恤小米25公斤。
1950年12月11日,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1951年两条例在聊城县贯彻执行。评出一等残废人员2名,抚恤粮食1300公斤;二等甲级残废人员23名,抚恤粮食12075公斤;二等乙级残废人员47名,抚恤粮食16450公斤;三等甲级残废人员85名,抚恤粮食42500公斤;三等乙级残废人员34名,抚恤粮食11400公斤。此后,聊城于1952、1953、1955年三次调整残废抚恤标准。且于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55年全县共有336人享受残废抚恤。其中一等残废人员2人,二等甲级残废人员26人,二等乙级残废人员54人,三等甲级残废人员193人,三等乙级残废人员61人,年抚恤金额33180元。到1958年,残废抚恤人员增至407人,年抚恤金额增为36836元。1962年因国家经济困难,享受残废抚恤人员减为330人,年抚恤金额降至34882元。1965年遵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始对在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三等甲级残废人员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残废人员每人每年24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残废抚恤工作尚能开展。1968年抚恤残废人员774人,抚恤金额48306元。1972年抚恤残废人员776人,抚恤金额46158元。1976年抚恤残废人员788人,抚恤金额48900元。至1977年底,抚恤标准未变。1978年聊城县调整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因战致残的特等残废军人年抚恤金额增为520元;一等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为460元;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为260元;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为190元;三等甲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为100元;三等乙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为80元。因公致残的特等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480元;一等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430元;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240元;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186元;三等甲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100元;三等乙级残废军人年抚恤额增至80元。是年,全县有787人享受残废抚恤,年抚恤金额82577元,比1977年的46518元增加36059元。此后,1982、1984年抚恤标准又两次进行调整。至1985年,全市享受残废抚恤者为953人,年抚恤金额18.1万元。
抚恤金凭《残废抚恤证》领发,《残废抚恤证》一般每隔10年更换1次。聊城县于1951、1962、1964、1972、1981年5次换证。每次换证时,均本着“普遍登记,重点讲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进行。对残情加重者,提升等级;对残情有所康复者,降低等级;对残情完全康复者,则取消其抚恤资格。
1972年7月,聊城县享受残废抚恤的有776人。在检评换证时,被取消资格者9名,提高等级者33名,降低等级者6名。改定后,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共计767人。其中,在职者230人,在乡者537人。各等级人数为:一等15人,二等甲级77人,二等乙级184人,三等甲级310人,三等乙级181人。1981年7月检评换证时,又查出应享受残废抚恤而未享受者1人;本人巳病故其家属仍领抚恤金的3人;原残废证错填致残原因的2人,填错残情的12人。改定后,全县有852人得以换取新证,其类别为:革命残废军人846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1人,残废人民警察1人,残废民工4人。至1985年,未开展全市性的普查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