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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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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优待工作,始于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其形式主要有群众优待、国家补助两种。
群众优待
优待代耕 1940~1955年,农村群众优待方式有临时援工制、包耕制、固定代耕制、工票制4种。代耕对象主要是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对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又无劳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代耕服勤范围:凡居住农村,年龄在17~50岁的整劳力或半劳力者均应负担代耕义务。初期,大部分村庄均采用临时援工制。其方法为:先评出享受代耕者及其应代耕的地亩数,再评出援耕户和每户应出义务工数。享受代耕户若需代耕,则由村干部临时派工。1943年后,多数村庄改临时援工制为固定代耕制或包耕制。代耕地由代耕组或劳力多的农户承包,以此顶替其支前、挖交通沟等义务工时。1946年起,筑先(聊城)县实行工票制。抗日民主政府根据享受代耕者的土地、劳力状况酌情发给代耕票。享受代耕者凭票雇人代耕土地,代耕人凭耕票领取报酬。如不雇人代耕,代耕票则由自已享用。1947年1月聊城解放,优待工作加强。至1950年,全县享受代耕的户数增至1339户,其中烈属810户,军属405户,荣军124户。群众代耕土地共计10847亩。1955年互助组成立,代耕任务遂由个体转为互助组承担。同年,评定、调整享受代耕户,全县评出享受代耕者1300户,为其代耕土地14200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实现,农村优待形式也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基本做法是,以全社平均每人所得劳动日为标准,除去烈军属本人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社以优待劳动日补足。优待劳动日记入个人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优待劳动日所需负担,有3种不同方法解决:一是按每个社员劳动底分分摊负担;二是从全社劳动日的总收入中统一扣除;三是从公益金内开支。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200户,计4410人,户均优待工分375分。1958年农村刮起“共产风”,实行“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度,优待工作中断。1959年秋始有恢复。1960年全市有1031户,3361人享受优待,户均优待工分1346.6分。1961~1962年,自然灾害严重,优待条件放宽。两年共计优待3709户,12992人,优待劳动日517536个。但因部分社队受灾过重,分配时未能兑现。1964年5月,《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颁布,遂贯彻执行。是年,评出享受优待户1508户,优待劳动日160325个,户均1063分。1966~1972年优待政策尚能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社队因派性干扰,优待对象时有错乱,1973年普遍开展重新评定工作。全县共计评出优待对象4445户。其优待条件兑现后,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社员的为3030户,占享受优待户数的68.1%;相当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为1238户,占享受优待户总数的27.9%;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为182户,占享受优待户总数的4%。劳动日优待,执行至1980年。
优待粮款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粮款优待随之出现。由于村与村之间经济状况不同,优待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故此,聊城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颁发《农村优待工作试行办法》,对优待对象的优待标准明确予以规定。同年,全县优待3931户,优待粮食283500公斤,款51万元,共计折款57万元,户均145元,较1981年的125元增加20元。1983年10月,侯营公社试行“以公社统筹,平衡负担”的优待办法,即按土地面积和人口的一定比例提取优待金,由公社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此办法很快在全县推行,优待形式也随之改为以优待现金为主。1985年全市有4005户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优待,计发现金949640元,户均237.1元。
国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7年聊城县对孤老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为~2人的城镇户,每人每月补助6元;农村户,每人每月补助2~3元。无论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凡3口人以上的户每户均补助5元。1958年全市享受补助的有344户,602人。1960年定补条件放宽,标准提高,享受定补的烈属户数增至378户,月补现金1181元;享受定补的荣复军人89户,月补现金420元;享受定补的老红军1人,月补现金7元。
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为3种:居住在城镇的烈军属每人每月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军属每人每月3~5元,最高不超过10元。农村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5元;城镇残废军人,每人每月7~10元。是年,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军属472人,年补现金31004元;老红军战士3人,年补现金540元。1972年4月,根据鲁革发50号文件精神,将老红军的补助由每人每月15元增至25元。1974年按照鲁民字21号文件精神,全面检查定补工作,调整补助标准。同年,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属490户,月补现金2268元;荣复军人86户,月补现金417元;老红军3户,月补现金105元。
1979年10月30日,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聊城县规定:农村一般定补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排级以上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10元;城镇一般定补对象每人每月10~15元。按此标准,1980年全县补助烈属705户,754人,月补现金5362元;补助在乡复员军人239人,月补现金1758元;补助退伍军人8人,月补现金58元。
1981年再次扩大定补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是年,全县定补烈属621户,占烈属总户数的82%,月补金额5653元,户均9元;补助复员军人376人,占在乡复员军人总数的24%,月补助金额3036元,人均8.08元;补助退伍军人14人,月补金额111元,人均7.9元。1982年补助烈属600户,670人,月补金额5484元,人均8.1元;补助在乡复员军人440人,月补助金额3522元,人均8.2元;补助退伍军人16人,月补助金额126元,人均7.8元。
1983年5月,老红军、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有所提高。老红军每人每月增补10元;孤老烈属、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补5元。同年,聊城县应享受此标准者328人。其中,已享受定补需提高标准的303人,年增补金额13380元,人均年增补44.15元。未享受定补需重新办理手续的25人,年补金额3850元,人均年补154元。
至1985年,聊城市享受定补的烈属为610人,月补助金额5549元,人均月补9.1元;复员军人为547人,月补助金额5302元,人均月补9.7元;退伍军人17人,月补助金额132元,人均月补7.7元。同年,改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人员家属的定补为定期抚恤。
临时补助 解放初期,聊城县临时补助的方式不同,标准不一,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多以不定期地给予款物补助。在发放时,一般遵循先烈属后军属再荣军的顺序,或先无后缺的原则进行。1951年聊城县享受临时补助的人数1630人,补助金额13120元。
1955年始,临时补助工作加强。是年,全县享受临时补助的有930户,占优抚对象总数的31%。累计发放耕牛463头,步犁、双铧犁529部,轧面机1台,大车11辆,水车27部,喷雾器28架,耘锄125把,仔猪24头,化肥12公斤。同时,还为2200户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医药费等23348元。
1957年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减少。年补助额由1956年的82057元,降为53155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临时补助停止。1959~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临时补助范围扩大,除对老红军、二等以上重残荣誉军人、口腔肠胃受伤的三等荣誉军人、患严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在口粮、代食品、烧柴等实物分配上给予照顾外,还经常拨专款帮助一般优抚对象解决生活、治病等困难。仅1962年,就增拨生活补助费8万元,报销医药费5.9万元,发放口粮4.1万公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临时补助工作尚能开展,但标准较为混乱。1973年恢复正常。同年,全县补助4651人,补助金额为5.65万元,人均年补12元。1978年后,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临时补助多发给治病、建房有困难的优抚对象。1979年拨款4.38万元,为443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1124间。1980年始把临时补助资金用于扶贫。1981年扶持7414人,扶助金额8.9万元。1982年扶持10697人,扶助金额为12.1万元。1985年扶持4230人,扶助金额为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