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于1981年建立经济法庭,负责第一审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年7月至1983年底,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案58件,审结41件,占受理案件的70%,而且全部调解处理。在审理无偿还能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根据经济合同的规定,坚持“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着重调解”的原则,经过协商,使双方相互谅解,保护各自应得利益。至1985年,一直坚持上述原则审理经济案件,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县法院于1981年建立经济法庭,负责第一审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年7月至1983年底,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案58件,审结41件,占受理案件的70%,而且全部调解处理。在审理无偿还能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根据经济合同的规定,坚持“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着重调解”的原则,经过协商,使双方相互谅解,保护各自应得利益。至1985年,一直坚持上述原则审理经济案件,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