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档案浏览器

.清末,聊城县由知县审理第一审级的民事案件。民国时期,一般民事案件,诸如土地、宅基、债务、继承、婚姻等,都由县法院推事直接受理。由于诉讼程序繁杂,收费昂贵,一般百姓仍被排斥在衙门之外。
1949年建立县人民法院后,办案人员遵循“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按照“重调查研究,以调解为主”的方针,较好地处理了大量婚姻、虐待妇女儿童及土地、宅基、租贷、等案件。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提高,反对包办婚姻,婚姻案件上升。法院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在婚姻上的封建思想。1957~1958年,开展政治运动,对民事案件有所放松,不少案件隐留下来,有的还留下后遗证。1959~1966年,“五风”被纠正,民事案件受到应有重视,大部得到及时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机构处于瘫痪状态。民事组只设一两人负责全县民事案件,大量民事纠纷无人过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及新出现的民事案件。1981年,开始实施《民事诉讼法》。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执行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及辩护、合议和上诉等法律程序和制度,办案质量提高。直至1985年,仍采用上述法律程序和制度,审理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