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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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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聊城县刑审仍沿用旧制,知县管理第一审级刑民案件,滥用封建严刑峻法。民国时期,县法院负责刑民案件的第一审级。但军警特务可不受法律制约,任意逮捕、审讯镇压人民和进步人士。1949年,建立聊城县人民法院后,担负起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1950年聊城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县人民法院采取公判和巡回宣判的办法,依法严惩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集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点传师以上的头子。处决首恶分子200余人。6月1日,在沙镇召开宣判大会,一次处决反动分子60余名。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
1952年聊城县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法院根据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政策、法令,及时审结了一些抗拒改造、破坏生产和粮食统购统销的刑事案件。1955年开展肃反运动,法院配合其他机关清除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进行整风反右,司法工作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1958年由于“共产风”、“浮夸风”等“五风”的影响,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一些高指标、高要求,使审判出现混乱状态,冤假错案增加。1961年12月对1958~1960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复查改判。
“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工作制度废除,办案更加困难。除强奸、伤害及杀人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很少审理,积案很多。在已判处反革命案件中,有的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走上以法治国的正确轨道。1979年,开展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首先复查和处理了“三类案件”和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全部案件,共复查722件,其中“三类案件”13起,全部改判。
1980年开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的办案水平有很大程度的提高。1982~1985年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及刑事犯罪,成绩显著,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