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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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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实行县令兼理司法,执掌狱讼,负责第一审级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1912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实行承审员辅佐县知事执掌狱讼,负责第一审的司法制度,司法开始趋向独立。1929年(民国十八年),聊城建立县法院,县长不再管理司法。刑事、民事案件由法院推事(审判官)直接受理,司法完全独立。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2人,书记官2人,承发吏2人,录事若干人,缮状员2人,执挞吏2人,庭丁10余人,检验吏1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一般案件自行处理,重大案件同县长协商。
1938年,日军侵占聊城,1939年建日伪县政府,内设承审处,负责审判工作,承审处有承审1人,书记1人,录事2人,检验吏1人,看守所长1人。
1949年聊城县建立人民法院,有院长2人,审判人员4人,法警1人,共7人。院址在古楼东路北崔家院内。1956年法院始设刑庭和民庭。1957年后,先后建立堂邑、南杨集、朱老庄、侯营、李海务、梁水镇、城镇7个法庭。1981年1月增设经济法庭。1984年刑庭分设为刑事一庭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