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聊城市情资料库 章节:聊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32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32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监所检察是对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0年代至60年代,监所检察由专人负责或兼管,对监狱、劳改场所不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修改措施。 “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建立检察股(后改为检察科),加大对监狱、劳改场所的检察力度,使劳改场所制度、秩序得到改善,监管和改造工作质量提高。1978~1985年,检察部门向看守所、劳改队,派出检查组,并设办公室。先后给劳改犯上课50余次,受教育者15823人次,促使他们交待问题,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其间,公、检、法、司4单位还召开联席分析会47次,联合检查28次,提出检察建议117条,纠正违法56起,着重解决超期羁押、干警违法等问题。同时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人,进行不定期考查,对表现好的予以表扬,对表现差的建议公安部门加强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