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会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构作一般处理。1955年后,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相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依法处理。1955~1965年,共办理案件140起,151人。起诉122起126人,免予起诉16起23人,撤销案件2起2人。
1978年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股(1984年改为经济检察科),专门负责经济检察工作。对这一时期发生的经济纠纷处理及时,办案效率较高。在1982年严惩经济犯罪活动中,经济检察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线,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惩治。对分不清、拿不准或构不成犯罪的,及时请示汇报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至1985年,共立案查处经济案件16起18人(贪污案11起12人,盗窃案1起1人,盗伐林木案2起2人,假冒商标案1起1人,非法制造枪支1起2人)。起诉6起7人,免予起诉10起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同时还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条,以堵塞犯罪漏洞。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4年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会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构作一般处理。1955年后,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相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依法处理。1955~1965年,共办理案件140起,151人。起诉122起126人,免予起诉16起23人,撤销案件2起2人。
1978年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股(1984年改为经济检察科),专门负责经济检察工作。对这一时期发生的经济纠纷处理及时,办案效率较高。在1982年严惩经济犯罪活动中,经济检察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线,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惩治。对分不清、拿不准或构不成犯罪的,及时请示汇报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至1985年,共立案查处经济案件16起18人(贪污案11起12人,盗窃案1起1人,盗伐林木案2起2人,假冒商标案1起1人,非法制造枪支1起2人)。起诉6起7人,免予起诉10起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同时还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条,以堵塞犯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