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法纪检察 资料库:聊城市情资料库 章节:聊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3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3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50年代初,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署仅会同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作一般调查处理。1955年后,法纪检察同经济检察相结合,作为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55~1965年,在自侦案件中,共逮捕140起151人,起诉122起126人,免于起诉16起23人,撤销案件2起2人。
    “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78年后,法纪检察恢复。至1985年底,依法受理案件40起62人,决定立案侦查20起,31人,起诉8起,14人,免予起诉10起15人,撤销案件2起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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