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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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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1950年后,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围绕“三反”、“五反”和统购统销等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剿匪肃特、镇压地主恶霸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1955年检察院开始进行审查批捕工作。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2891起3115人,决定逮捕1512起1684人,不捕的277起284人,退补的1102起114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被撤销,正常的检察业务基本停止。
1978年10月,重建检察院,建院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方针政策,对重大案件,作了慎重处理。至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339起1589人,在法定时间内批捕1171起1336人,不捕的89起137人,退回补充侦查的79起116人。在审查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的18次。对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不枉不纵。
审查起诉 1950年,聊城县检察署建立后,配合公安、法院一起办案。1955年检察院开始独立开展检察工作,对起诉事件,分类研究,依法作出处理。1955~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512起1684人,起诉1501起1673人,不起诉11起11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工作停止。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审查起诉工作恢复。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案。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与公安、法院配合,分工合作,加快办案速度。1979~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810起1319人。经过审定,依法起诉628起906人,免予起诉101起183人,不起诉23起32人,转分院51起136人,公安撤案7起7人,追诉55人。对免诉人员回访207人次,取得明显成效。
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始,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中提出抗诉2起2人,中级法院都作了改判。通过出庭公诉,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辩论,揭露犯罪,教育群众,使被告人受到应得的惩罚,无辜者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