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初年,聊城县无专设检察机构,沿用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所有司法、检察公务,由知县兼理。1929年(民国18年)始建检察署,址在县法院内,由检察官1人、书记官和录事若干人组成。检察官由知县兼任。
1950年建立聊城县人民检察署,址在县政府院内。检察署人员最多时5人。主要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配合公安、法院,共同办案。1955年初,聊城县人民检察署改为聊城.县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断。1978年10月,重建聊城县人民检察院,址在古楼西南西白衣堂街。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检察工作走向全面开展的轨道。
第二章 检察
清末、民国初年,聊城县无专设检察机构,沿用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所有司法、检察公务,由知县兼理。1929年(民国18年)始建检察署,址在县法院内,由检察官1人、书记官和录事若干人组成。检察官由知县兼任。
1950年建立聊城县人民检察署,址在县政府院内。检察署人员最多时5人。主要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配合公安、法院,共同办案。1955年初,聊城县人民检察署改为聊城.县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断。1978年10月,重建聊城县人民检察院,址在古楼西南西白衣堂街。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检察工作走向全面开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