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户籍由县衙署户科管理。民国时期,改由县警察局管理,曾实行保甲制。1938年日军侵占聊城后,由日伪聊城县警察所保安系管理户口,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数户为一甲,设甲长;数甲为一保,设保长。以保甲为单位编制户口册,不定期清查。敌伪人员常借清查户口敲诈勒索。
1947年,聊城解放后,户口管理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当时在城镇和隶属村庄建立户口登记簿,不定期清查户口。至1949年对户籍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长期户口管理、短期户口管理、户籍变动、人口统计和户口调查5项任务。
1950年聊城县公安局于治安股内设户籍室,由专人负责。城区各街道设户籍主任,每10家设一户籍组长;客栈、饭店、店房等,专门制作户口登记簿;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集体户口,每单位设一人兼管户口工作。单位人员变动时,先向公安局户籍室申报,允许后方可变迁,并将变动情况登记注册。1951年7月6日,公安部颁发《城市户口管理条例》,城关派出所分门别类建立户口登记簿,并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目管理制度,年终将变动情况统计上报。195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后,全县户口管理由城镇逐步扩大到农村。1957年聊城县公安局设户籍股,负责户口工作,各乡镇由秘书兼管户口管理。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聊城县建立了完整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1962年公安局户籍股撤销,户口由治安股管理。各人民公社配备户籍员(民政助理)管理。直到1982年,各公社始设派出所,户口管理工作由各公社民政部门移交当地派出所负责。1984年10月,聊城市公安局设户籍科,至1985年全市户口由户籍科和派出所两级管理。
第三节 户籍管理
清末,户籍由县衙署户科管理。民国时期,改由县警察局管理,曾实行保甲制。1938年日军侵占聊城后,由日伪聊城县警察所保安系管理户口,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数户为一甲,设甲长;数甲为一保,设保长。以保甲为单位编制户口册,不定期清查。敌伪人员常借清查户口敲诈勒索。
1947年,聊城解放后,户口管理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当时在城镇和隶属村庄建立户口登记簿,不定期清查户口。至1949年对户籍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长期户口管理、短期户口管理、户籍变动、人口统计和户口调查5项任务。
1950年聊城县公安局于治安股内设户籍室,由专人负责。城区各街道设户籍主任,每10家设一户籍组长;客栈、饭店、店房等,专门制作户口登记簿;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集体户口,每单位设一人兼管户口工作。单位人员变动时,先向公安局户籍室申报,允许后方可变迁,并将变动情况登记注册。1951年7月6日,公安部颁发《城市户口管理条例》,城关派出所分门别类建立户口登记簿,并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目管理制度,年终将变动情况统计上报。195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后,全县户口管理由城镇逐步扩大到农村。1957年聊城县公安局设户籍股,负责户口工作,各乡镇由秘书兼管户口管理。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聊城县建立了完整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1962年公安局户籍股撤销,户口由治安股管理。各人民公社配备户籍员(民政助理)管理。直到1982年,各公社始设派出所,户口管理工作由各公社民政部门移交当地派出所负责。1984年10月,聊城市公安局设户籍科,至1985年全市户口由户籍科和派出所两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