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保组织 1943年,筑先县公安局建立村级公安组织,但没有逮捕权、扣押权、处理权和审讯权。1947年底,村公安员撤销,改为在农村建立秘密网络。1949年恢复村公安员的设置,并有180名公安员接受培训。1951年聊城县公安局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对治保组织进行整顿,使治保工作走向正规。到1954年,全县共有治保人员1015名。
1955年全县建立685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治保组织,共有治保人员6150人。1958年乡级治保会撤销,各生产大队设治安组织。
1967年治安组织停止工作。1971年全县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始恢复,并按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进行整顿重建。1981年,全县实行由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体承包治安工作,建立治安巡逻队,落实治安巡逻责任制。1985年全市以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组建治安联防队,协助公安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4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改造“四类分子” 聊城县在土地改革、镇反运动时期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开展监督改造工作。1952年6月,公安部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纳入正轨。1955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对一贯表现好的摘掉“四类分子”帽子。1957年,全县共有四类分子6502名,其中地主分子1752名,富农分子3963名,反革命分子100名,坏分子687名。1963年,对全县“四类分子”逐一清理,纠正错划、错管、漏划、漏管现象,按政策确定“四类分子”名单,对其实行群众监督改造,每年年终进行评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评审制度废除。1970年评审制度恢复。评审方法:社队建监改小组,监改对象定期向监改小组汇报改造情况,年终召开群众大会评审,表现好的,摘帽成为正式社员;差的,继续监督改造。
1979年根据中央精神,给“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结束。
枪支管理 民国时期,只有经过地方官厅核准成立的地方团体、商会和有正当职业的住户以及纳五等捐以上的店铺允许收藏枪支弹药,但须经警察机关检验,说明子弹数目,枪上烙盖火印,发给执照,方能持有。所有枪支不准擅卖。
抗日战争结束后,散落在民间的武器很多,为杜绝私卖枪支军火,防止武装特务活动,1947年8月20日筑先县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办理武器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除民兵枪支由武装部门办理外,其他所有武器一律由公安局办理登记、检验、发证。
1949年,各类枪支纳入公安机关管理。50年代初期,县长、县委书记、公检法领导人、区长、区委书记、公安助理员、警卫员、机要通讯员、经常外出的主要会计人员、公安保卫工作的外勤人员等,可佩带枪支;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因工作需要,经所属部门最高行政负责人审查同意,报专署公安处批准,可持公用自卫武器。“文化大革命”中,枪支收缴由公安局统一保管。
1981年始,公安部门动员持有枪支弹药的人,主动交出私藏的枪支弹药,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匿藏枪支弹药者。1983年全县开展以清理收缴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为主的安全大检查,收缴各种枪支7支,子弹400发。1985年,枪支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对社会上所有枪支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号发证、砸钢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
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开始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爆炸物品。1963年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的雷管、炸药进行收缴。1964年聊城县公安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进行整顿,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制造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规定,凡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都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实行划片、定点、持证购买的办法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大量爆炸物品通过各种渠道散落在民间和私人手中,报复爆炸、爆炸自杀案件不断发生。1980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集中收缴,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81年对全县烟花爆竹行业普遍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按指定地点销售。1982年,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制度,对爆炸物品进行清缴和封存。1984~1985年,聊城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进一步严格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凡违反安全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凡店铺开业、停业、歇业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店铺开业要取具铺保,旅店业、旧货业需有3家连环铺保始能营业。
1947年聊城解放后,刻制机关印章者,一律经公安局批准。戏院、客栈、照相馆、汽车行、医院、药房、司武场、印刷所、澡塘等特殊行业开办时,必须于7小时内呈报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备查。旅店、客栈、代理行、大车店建立店簿重点管理。
建国后,刻字业建立承刻、保管、监销制度,刻铸公章须由刻铸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公安局指定门市部刻制。刻制证件、介绍信,必须按规定审批;铅印证件、介绍信禁止在市场销售。50年代初,旅店业建立统一登记、出入、会客、财务管理和值班制度,对住店旅客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入店手续。1962年建立健全有关行业的治保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被废除,对特种行业管理较差,“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治保组织。1982年在特种行业中,实行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治保组织与公安部门签订责任制合同书。落实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增强责任感。1983年,对190家特业户进行重点整顿,并对特业人员进行培训。整顿中,查出无证营业的46户,未经公安局批准的90户,给犯罪分子销脏和经常播放黄色歌曲的6户,分别予以补办证件、重新审批、责令停业等处理。经过整顿,至1985年,全县特种行业建立治保会和治保小组58个,有治安保卫人员206人。
禁烟禁毒 清光绪年间,聊城县遵照省令举办禁烟事务,始禁种罂粟,后改为禁种、禁卖,由县衙署督办。
1930年(民国19年)后,禁烟由国民党县政府总管,公安局办理。由于明禁暗行,此禁彼放,毒品始终未绝。1941年后,解放区人民政府遵照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查禁毒品。凡制造、贩运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1947年聊城解放后,县公安局成立禁烟稽查队,负责稽查鸦片、白面、大小料金丹、小磨吗啡等毒品。凡吸食毒品者,限期戒除,否则依法严惩。
1950年聊城县公安局对烟毒活动再次进行查处。并派公安干警到车站对过往旅客进行检查。是年,共查出毒品1公斤,铲除罂粟数百棵。同时还多方堵塞毒品流通渠道,打击贩毒、吸毒。至此,吸毒者绝迹。
取缔娼妓 1937年前,境内无妓女院,只有几家暗娼。1938年日军侵占聊城,因生活所迫沦为妓女的人数增多。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对妓院坚持禁止方针,鼓励妓女从良,走新的生活道路。1947年初,聊城解放后,取缔了城内妓院,对从业妓女均安排出路,无家可归者就地安排。至1947年底,聊城县妓院全部关闭。
1949年始,出现个别暗娼活动,公安局采取严厉打击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查禁工作。1950~1965年,全县先后查获、取缔暗娼点10处,对涉及的20余人分别给予判刑、拘留、罚款和批评教育等处罚。
80年代始,暗娼卖淫活动又沉渣泛起。1983~1985年,结合“严打”斗争,抓获一批暗娼和嫖客,摧毁5个奸宿点。
查禁淫秽物品 1975年6月,配合青少年反腐蚀教育,聊城县公安局在机关学校等内部单位收缴黄色小说和反动书刊25种,共1040本(份),收缴各种黄色歌曲录音带45盘。
1979年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秩序,对外国淫秽小说、杂志、画报、淫荡歌曲唱片进行查缴。1980~1985年,对街头小报、画刊、录像放映点进行全面检查。收缴淫秽书刊数千册,查封5个录像点,抓获一批销售、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自行车管理 1981年始,聊城县公安局建立自行车管理所,各乡镇设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181000辆自行车办理了登记、打印、发牌手续,并建立健全自行车迁出、迁入、过户等管理制度。所有车辆卡片、牌号装订成册,乡镇有登记,村有管理手册,集镇自行车市场设专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在每年1月1日至3月底进行自行车验证、打印、挂牌、发放执照工作,每年4月1日后开展路查。至1985年始终坚持上述管理制度,自行车全部纳入管理。
第二节 社会治安
治保组织 1943年,筑先县公安局建立村级公安组织,但没有逮捕权、扣押权、处理权和审讯权。1947年底,村公安员撤销,改为在农村建立秘密网络。1949年恢复村公安员的设置,并有180名公安员接受培训。1951年聊城县公安局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对治保组织进行整顿,使治保工作走向正规。到1954年,全县共有治保人员1015名。
1955年全县建立685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治保组织,共有治保人员6150人。1958年乡级治保会撤销,各生产大队设治安组织。
1967年治安组织停止工作。1971年全县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始恢复,并按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进行整顿重建。1981年,全县实行由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体承包治安工作,建立治安巡逻队,落实治安巡逻责任制。1985年全市以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组建治安联防队,协助公安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4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改造“四类分子” 聊城县在土地改革、镇反运动时期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开展监督改造工作。1952年6月,公安部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纳入正轨。1955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地、富、反、坏分子规划入社,对一贯表现好的摘掉“四类分子”帽子。1957年,全县共有四类分子6502名,其中地主分子1752名,富农分子3963名,反革命分子100名,坏分子687名。1963年,对全县“四类分子”逐一清理,纠正错划、错管、漏划、漏管现象,按政策确定“四类分子”名单,对其实行群众监督改造,每年年终进行评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评审制度废除。1970年评审制度恢复。评审方法:社队建监改小组,监改对象定期向监改小组汇报改造情况,年终召开群众大会评审,表现好的,摘帽成为正式社员;差的,继续监督改造。
1979年根据中央精神,给“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结束。
枪支管理 民国时期,只有经过地方官厅核准成立的地方团体、商会和有正当职业的住户以及纳五等捐以上的店铺允许收藏枪支弹药,但须经警察机关检验,说明子弹数目,枪上烙盖火印,发给执照,方能持有。所有枪支不准擅卖。
抗日战争结束后,散落在民间的武器很多,为杜绝私卖枪支军火,防止武装特务活动,1947年8月20日筑先县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办理武器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除民兵枪支由武装部门办理外,其他所有武器一律由公安局办理登记、检验、发证。
1949年,各类枪支纳入公安机关管理。50年代初期,县长、县委书记、公检法领导人、区长、区委书记、公安助理员、警卫员、机要通讯员、经常外出的主要会计人员、公安保卫工作的外勤人员等,可佩带枪支;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因工作需要,经所属部门最高行政负责人审查同意,报专署公安处批准,可持公用自卫武器。“文化大革命”中,枪支收缴由公安局统一保管。
1981年始,公安部门动员持有枪支弹药的人,主动交出私藏的枪支弹药,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匿藏枪支弹药者。1983年全县开展以清理收缴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为主的安全大检查,收缴各种枪支7支,子弹400发。1985年,枪支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对社会上所有枪支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号发证、砸钢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
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开始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爆炸物品。1963年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的雷管、炸药进行收缴。1964年聊城县公安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进行整顿,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制造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规定,凡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都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实行划片、定点、持证购买的办法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大量爆炸物品通过各种渠道散落在民间和私人手中,报复爆炸、爆炸自杀案件不断发生。1980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集中收缴,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81年对全县烟花爆竹行业普遍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按指定地点销售。1982年,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制度,对爆炸物品进行清缴和封存。1984~1985年,聊城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进一步严格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凡违反安全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凡店铺开业、停业、歇业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店铺开业要取具铺保,旅店业、旧货业需有3家连环铺保始能营业。
1947年聊城解放后,刻制机关印章者,一律经公安局批准。戏院、客栈、照相馆、汽车行、医院、药房、司武场、印刷所、澡塘等特殊行业开办时,必须于7小时内呈报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备查。旅店、客栈、代理行、大车店建立店簿重点管理。
建国后,刻字业建立承刻、保管、监销制度,刻铸公章须由刻铸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公安局指定门市部刻制。刻制证件、介绍信,必须按规定审批;铅印证件、介绍信禁止在市场销售。50年代初,旅店业建立统一登记、出入、会客、财务管理和值班制度,对住店旅客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入店手续。1962年建立健全有关行业的治保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被废除,对特种行业管理较差,“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治保组织。1982年在特种行业中,实行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治保组织与公安部门签订责任制合同书。落实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增强责任感。1983年,对190家特业户进行重点整顿,并对特业人员进行培训。整顿中,查出无证营业的46户,未经公安局批准的90户,给犯罪分子销脏和经常播放黄色歌曲的6户,分别予以补办证件、重新审批、责令停业等处理。经过整顿,至1985年,全县特种行业建立治保会和治保小组58个,有治安保卫人员206人。
禁烟禁毒 清光绪年间,聊城县遵照省令举办禁烟事务,始禁种罂粟,后改为禁种、禁卖,由县衙署督办。
1930年(民国19年)后,禁烟由国民党县政府总管,公安局办理。由于明禁暗行,此禁彼放,毒品始终未绝。1941年后,解放区人民政府遵照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查禁毒品。凡制造、贩运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1947年聊城解放后,县公安局成立禁烟稽查队,负责稽查鸦片、白面、大小料金丹、小磨吗啡等毒品。凡吸食毒品者,限期戒除,否则依法严惩。
1950年聊城县公安局对烟毒活动再次进行查处。并派公安干警到车站对过往旅客进行检查。是年,共查出毒品1公斤,铲除罂粟数百棵。同时还多方堵塞毒品流通渠道,打击贩毒、吸毒。至此,吸毒者绝迹。
取缔娼妓 1937年前,境内无妓女院,只有几家暗娼。1938年日军侵占聊城,因生活所迫沦为妓女的人数增多。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对妓院坚持禁止方针,鼓励妓女从良,走新的生活道路。1947年初,聊城解放后,取缔了城内妓院,对从业妓女均安排出路,无家可归者就地安排。至1947年底,聊城县妓院全部关闭。
1949年始,出现个别暗娼活动,公安局采取严厉打击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查禁工作。1950~1965年,全县先后查获、取缔暗娼点10处,对涉及的20余人分别给予判刑、拘留、罚款和批评教育等处罚。
80年代始,暗娼卖淫活动又沉渣泛起。1983~1985年,结合“严打”斗争,抓获一批暗娼和嫖客,摧毁5个奸宿点。
查禁淫秽物品 1975年6月,配合青少年反腐蚀教育,聊城县公安局在机关学校等内部单位收缴黄色小说和反动书刊25种,共1040本(份),收缴各种黄色歌曲录音带45盘。
1979年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秩序,对外国淫秽小说、杂志、画报、淫荡歌曲唱片进行查缴。1980~1985年,对街头小报、画刊、录像放映点进行全面检查。收缴淫秽书刊数千册,查封5个录像点,抓获一批销售、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自行车管理 1981年始,聊城县公安局建立自行车管理所,各乡镇设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181000辆自行车办理了登记、打印、发牌手续,并建立健全自行车迁出、迁入、过户等管理制度。所有车辆卡片、牌号装订成册,乡镇有登记,村有管理手册,集镇自行车市场设专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在每年1月1日至3月底进行自行车验证、打印、挂牌、发放执照工作,每年4月1日后开展路查。至1985年始终坚持上述管理制度,自行车全部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