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分两种:一是原城关区土改时,按政策没收的汉奸、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多余房产;二是部分居民,为逃避战乱,全家外迁,遗留的房产。后者统称委托房产,以上两项共4000余间,对外统称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维修、出租与收租,开始由城关区财政股管理。1958年10月,城关区撤销,上述房产管理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1963年县房产管理所成立,房产管理改由房产管理所管理。
1977年11月15日,城关镇委批转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细则》,对直管公房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一、未经房产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转卖、互换、改变用途;二、直管公房系国家财产,人人有爱护管理、监督权利和义务,对一般装置和设备,不能无故破坏;三、从订立租约之日起,按平方米收取月租,3个月连续不交房租者,收回租房,另租他人;四、公房租前损坏,或租后自然损坏,由房管所房屋修善队修复;使用不当损坏者,修复费由租用者自付。
直管公房房租系福利性房租,1974年前,房租收入与维修支出基本持平,1974年后,建材价格连年上调,房租收入只有维修支出的50%。虽然国家有“以租养房”规定,但房租收入大大小于维修支出,不得不从小城市维护费内予以弥补。
私人房产
晚清至民国,城区私人房产,自有、自用、自管,官府只收“地皮税”。
1958年人民公社化,私有房产归人民公社所有,旧城区私人出租房屋租金,由城关公社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收取。
1959年2月,对民房出租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按赎买政策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租金总额的40%归房主,60%归人民公社。开始由城关人民公社组织实施,后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管理。先后有受改房户179户,受改民房400余间。
1960年纠正“共产风”,民房出租金,复由房主自收,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停止。
1977年1月5日,城镇工委批复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私人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各交1%的成交费。私人房产交易受到制约,房产交易极少。
房产确权
晚清至民国,私人房产以“红契文书”为归属凭证。1953年起,私人房产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为归属凭证。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人房屋管理条例》,聊城城区房产确权发证工作,因底子不清,情况复杂,直至1985年底未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
1953年,政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尽量少拆或不拆民房。
聊城房屋拆迁始于1954年,先后因扩街、开辟新华广场等城区规划内共动迁单位14个,居民320户,房屋415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按间或平方米补偿现金;建设单位购买大体相同的房产与被迁户互换;建设单位按市价购买动迁户房产,由被迁户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经历过两次变革:1966年扩街,好房补偿低,次房补偿高;1985年新辟闸南路,好房补偿高,次房补偿低。1954~1985年间动迁房屋以间为单位计发补偿。被迁户宅基地安置,属非农业者,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安置;属农业的,由所属大队安置。
1976年县革委规定:“经批准动迁房屋,使用者或所有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与国家建设需要,及时迁出,不得发难。”
1982年山东省公布《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凡有建设任务的单位,对被迁户或单位,要妥善安置与补偿;拆迁范围内被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与腾地。任何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协议者,由房产部门裁处。不执行协议或裁处,使对方遭受损失者,责令其赔偿,并限期执行。
第二节 房产管理
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分两种:一是原城关区土改时,按政策没收的汉奸、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多余房产;二是部分居民,为逃避战乱,全家外迁,遗留的房产。后者统称委托房产,以上两项共4000余间,对外统称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维修、出租与收租,开始由城关区财政股管理。1958年10月,城关区撤销,上述房产管理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1963年县房产管理所成立,房产管理改由房产管理所管理。
1977年11月15日,城关镇委批转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细则》,对直管公房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一、未经房产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转卖、互换、改变用途;二、直管公房系国家财产,人人有爱护管理、监督权利和义务,对一般装置和设备,不能无故破坏;三、从订立租约之日起,按平方米收取月租,3个月连续不交房租者,收回租房,另租他人;四、公房租前损坏,或租后自然损坏,由房管所房屋修善队修复;使用不当损坏者,修复费由租用者自付。
直管公房房租系福利性房租,1974年前,房租收入与维修支出基本持平,1974年后,建材价格连年上调,房租收入只有维修支出的50%。虽然国家有“以租养房”规定,但房租收入大大小于维修支出,不得不从小城市维护费内予以弥补。
私人房产
晚清至民国,城区私人房产,自有、自用、自管,官府只收“地皮税”。
1958年人民公社化,私有房产归人民公社所有,旧城区私人出租房屋租金,由城关公社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收取。
1959年2月,对民房出租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按赎买政策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租金总额的40%归房主,60%归人民公社。开始由城关人民公社组织实施,后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管理。先后有受改房户179户,受改民房400余间。
1960年纠正“共产风”,民房出租金,复由房主自收,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停止。
1977年1月5日,城镇工委批复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私人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各交1%的成交费。私人房产交易受到制约,房产交易极少。
房产确权
晚清至民国,私人房产以“红契文书”为归属凭证。1953年起,私人房产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为归属凭证。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人房屋管理条例》,聊城城区房产确权发证工作,因底子不清,情况复杂,直至1985年底未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
1953年,政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尽量少拆或不拆民房。
聊城房屋拆迁始于1954年,先后因扩街、开辟新华广场等城区规划内共动迁单位14个,居民320户,房屋415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按间或平方米补偿现金;建设单位购买大体相同的房产与被迁户互换;建设单位按市价购买动迁户房产,由被迁户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经历过两次变革:1966年扩街,好房补偿低,次房补偿高;1985年新辟闸南路,好房补偿高,次房补偿低。1954~1985年间动迁房屋以间为单位计发补偿。被迁户宅基地安置,属非农业者,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安置;属农业的,由所属大队安置。
1976年县革委规定:“经批准动迁房屋,使用者或所有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与国家建设需要,及时迁出,不得发难。”
1982年山东省公布《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凡有建设任务的单位,对被迁户或单位,要妥善安置与补偿;拆迁范围内被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与腾地。任何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协议者,由房产部门裁处。不执行协议或裁处,使对方遭受损失者,责令其赔偿,并限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