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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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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征地管理
1953年11月15日,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内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城区征用土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定点、定址,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用手续。选址有新建单位持基建批复,到城市规划部门报请选址。规划部门根据新建单位性质、用途,按功能区划进行定点、选址安排。填写《准征通知书》,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用赔偿手续。
1958年,出现建设征地宽打宽用倾向,多征农田,1962年始又还耕。1964年,城市规划立足节约用地,城市建设始向立体空间发展,街道两侧建筑,控制在3层以上。
1976年,县革委第96号文提出基建选址征地要求:第一,贯彻节地原则,少占或不占良田;第二,控制基建密度与用地数量;第三,提高建筑层数,提倡厂房接跨和厂区改造;第四,选址征用土地后,6个月不施工,又无正当理由者,土地管理部门另作安排。
1983年县改市后,按照省政府(82)135号文规定,对新的选址单位,除已征农业开发费外,每亩再增征1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1985年起新建单位自觉控制征地面积。
宅荒地管理
晚清至民国,城区宅荒地以“官地民宅”传统方式实施管理。1954年城关区始控宅基地,使用宅荒地者,按“土地国有”原则,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城关区政府批准发证。1958年人民公社化,城区宅荒地失控,居民乱占宅荒地。1962年起恢复申报、审查、批准、发证制度。审批、发证权限,由城关公社移交市建设局。
1966年3月,邢台地震波及聊城,沿街房屋破坏严重,为利于城市改造,扩街动迁临街居民,经城镇工委和县基建局决定,将东门与西门以南的旧城墙基辟为安置搬迁居民宅基地。
1967年3月12日,城镇工委批转县基建局《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城镇宅基地权属国家,任何人不得强占或买卖;并强调在城内不准给国家干部、职工批划宅基地;居民旧房的翻建,不得移位、改向、扩大面积或影响城市规划;临街旧房的翻建,须经本户申请,街道革委会审查,报县基建局批准发证,方可动工。
1975年后,有的私人在城区规划内建房无法取得宅基地,便转向城外近郊生产队私自成交购地建房。1984年市政府进行调查登记,经调查取证,事实确凿无异者,均作清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