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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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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
度具 随着丝织品、麻、棉布和纸张的出现,产生了最初的测量器具。明清时期植棉的推广,土布已成为集市贸易的大宗商品之一。民国初年,机织布出现,聊城城区“裁衣尺”广泛应用,农村则较多使用丈量土布的“白布尺”。在偏远的农村集市贸易中,仍保留以实物测量的习惯。于集乡的王官庙集市,土布交易中,以三砖的长度为一尺,群众俗称“三砖尺”。在农村土地交易中,大都以“步”丈量,两足各迈一步,约为五尺。为了准确,民国间开始出现与步同等长度的木尺。
建国后,度具不断更新和完善,土木建筑业普遍使用钢卷迟、水平尺,水利工程应用计算尺、水准仪、测绳、丁字尺、三角尺等。机械业出现了游标卡尺,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体温计、血压表,以及应用于农业、气象、供电、供水、电子等行业地温表、风速计、电度表、万能表、压力表等。1972年境内普遍采用米尺,基本替代了传统的市尺。
量器 清末民国初期,境内粮食交易市场使用的量器为斛、斗和升。10升为1斗,5斗为1斛,斗的容量为16公斤左右。北伐战争后,斗的容量1改为2,当时群众称“一改二”的斗为“老小斗”,容量在8公斤左右,斛和升的容量也相应改变。
1931年(民国20年),境内开始推行“市用制”,市用制的斗容量在7.5公斤左右,群众称之为“小官斗”。市用制在容量上虽有“合”、“勺”、“撮”等计量单位,由于容量小,在市场上并未应用。
1943年(民国32年),聊城遭受严重旱灾,民众以草根树叶充饥。为降低粮食零售起点,商会规定变以斗售粮为以秤售粮。荒歉过后,各粮店恢复以斗售粮。
1951年境内粮食交易改为衡器计量后,斛、斗、升逐渐从市场上消失。
50年代开始以“售油器”计量供应食油。聊城生产白酒、啤酒、汽水的企业,开始使用自动计量瓶装生产线,出售液体燃料的加油站,大部已跨入机械化、电气化的计量行列。
衡器 包括杆秤、戥秤、弹簧秤、台秤、地中衡和电子衡。清末民初境内集市交易中,较多使用“麻毫秤”。1932年(民国21年),境内公益祥衡器厂老技工尹月德,试制成功聊城第一杆“刀子秤”,较之麻毫秤摆动灵活,量值准确性大。1959年刀式结构的杆秤在全国推广,并要求统一使用定量砣。1962年聊城通用机械厂曾监造定量砣。1976年后,又选定莘县北关尹华中衡器制修部生产定量砣至今。
戥秤 分为两头装盘或一头装盘,是长期以来计量金、银、中草药的小型衡器,最大单位为两,两以下为钱。1979年境内各中医药房戥秤全部改为以克为单位。
弹簧秤 系日本传入的衡器,后为一些地区所仿造。1980年后,随着市场的开放,由邻省流入境内。但由于弹簧质量、制作工艺等原因,量值准确性差,停止使用。
台秤 原系民国初年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金属衡器。1933年(民国22年),聊城开始使用。1953年聊城裕民工厂曾仿制成功,并批量生产,后因质量达不到标准而终止。1954年后,开始使用济南、青岛等地生产的案秤,并延续至今。
地中衡 1975年初,在聊城地区标准计量处协助下,聊城衡器厂组派技术人员去外地学习,于当年10月试制成两吨地中衡。1980年后,又研制成3~5吨地中衡。地中衡广泛适用于人力、畜力车辆和轻型汽车的计量。
电子衡 1985年5月,聊城衡器厂在聊城师范学院科技人员指导下,当年研制成电子汽车衡,能自动计量8吨以上的重型载重汽车,1985年后开始批量生产。
计量制
旧杂制 清代中、晚期和民国初期,度量衡器极不统一,换算十分复杂,适用范围也比较小,往往县与县,镇与镇,甚至村与村之间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计算单位都不统一。建国后,把这一时期称为度量衡的“旧杂制”时期。旧杂制制约着流通领域的正常运行,给群众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附:度量衡旧杂制时期当地杆秤种类:
苏法秤 我国使用比较古老的杆秤
漕法秤 清朝中晚期漕运时官方规定的杆秤
三厘洋 从国外传入的一种杆秤
漕零一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1斤
漕零三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3斤
漕零五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5斤
漕零八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8斤
漕法加一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10斤
截半秤 比漕法秤每百斤大50斤
三斤四两秤
三斤六两秤
三斤八两秤
三斤十两秤
三斤十二两秤
清朝中晚期,制修杆秤以“制钱”(铜币)的重量为称量的起重点,制钱重量大,量值就小,制钱重量小,量值就大。
市用制 1928年(民国17年),民国政府委派实业部,在旧杂制计量单位和公制之间,确定一个群众易于接收,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换算比例,即量器的斗为1∶1(1斗为1斗),衡器的秤为1∶2(1公斤为2市斤),度具的尺为1∶3(1公尺为3市尺),以换算出的数字,作为市用制的计量单位。市用制与旧杂制相比,1斗等于改制前的0.905斗,1市斤等于改制前的13.4两(折合10两秤的8.4两),1市尺等于改制前的0.905尺。
法定计量制 1959年国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废除旧杂制,限制英制,对现行的市制进行改革,推广“米制”,统一全国的计量制度。1977年“米制”在全国广泛推广。1980年后,国务院决定以先进的国际计量单位为基础,进一步统一全国计量单位制。1984年初,国家计量局依据国际计量单位,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选定增加了“时间”、“平面角”、“旋转速度”、“长度”、“速度”、“质量”、“体积”、“能”、“级差”、“线密度”10个非国际基本计量单位,构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定计量单位。国务院于同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文件,并颁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的命令》,规定目前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延续使用到1990年底,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