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期间,境内城乡在经济物资交流中,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往往订立契约,常见的有地契、房契、租约、当约等。这种契约制,一直延续到聊城解放。至今在民间私人物资交换中,仍有延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简单的契约已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一些商号间、商号与工厂间、以及学徒与厂方签订的合同等相继出现。建国后,国家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9月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当年10月,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合同的决定》要求,在县工商科监督下,县内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等相互间广泛签订收付货物、委托加工、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委托运输、劳资协议等经济合同,对过渡时期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保证作用。
1958年后,合同制一度停止,60年代初,重新恢复。聊城城关区信托服务部开始办理代购代销合同业务。1961年共签订此项合同262份,涉及品种159种,物资总值3950202元,其中执行合同166份,品种112种,总值3093109元。1966~1976年,经济合同制再度被废止。
1979年8月,县工商科在县土公司开展乌枣合同试点,共签订乌枣合同182份,收滑枣2782500公斤,折乌枣1650000公斤。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年,工商部门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及县属以上企业建立“合同法”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1982年全县签订合同1355份。1984年后,全市签订、鉴证经济合同大幅度增加。1985年全市在各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做法,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登记卡,组成三级合同管理网,使全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
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合同空买空卖和投机诈骗行为。在合同的鉴证和核对过程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视同仁,合同当事人一律平等的原则,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982年调解23起;1983年调解8起,仲裁3起,送司法机关1起;1984年调解8起;1985年调解19起,仲裁1起,调解无效送司法机关2起。1985年,全市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评出聊城活塞环厂、聊城酒厂、地区副食品公司等6个单位为“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
第四节 合同鉴证
清代至民国期间,境内城乡在经济物资交流中,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往往订立契约,常见的有地契、房契、租约、当约等。这种契约制,一直延续到聊城解放。至今在民间私人物资交换中,仍有延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简单的契约已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一些商号间、商号与工厂间、以及学徒与厂方签订的合同等相继出现。建国后,国家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9月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当年10月,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合同的决定》要求,在县工商科监督下,县内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等相互间广泛签订收付货物、委托加工、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委托运输、劳资协议等经济合同,对过渡时期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保证作用。
1958年后,合同制一度停止,60年代初,重新恢复。聊城城关区信托服务部开始办理代购代销合同业务。1961年共签订此项合同262份,涉及品种159种,物资总值3950202元,其中执行合同166份,品种112种,总值3093109元。1966~1976年,经济合同制再度被废止。
1979年8月,县工商科在县土公司开展乌枣合同试点,共签订乌枣合同182份,收滑枣2782500公斤,折乌枣1650000公斤。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年,工商部门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及县属以上企业建立“合同法”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1982年全县签订合同1355份。1984年后,全市签订、鉴证经济合同大幅度增加。1985年全市在各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做法,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登记卡,组成三级合同管理网,使全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
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合同空买空卖和投机诈骗行为。在合同的鉴证和核对过程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视同仁,合同当事人一律平等的原则,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982年调解23起;1983年调解8起,仲裁3起,送司法机关1起;1984年调解8起;1985年调解19起,仲裁1起,调解无效送司法机关2起。1985年,全市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评出聊城活塞环厂、聊城酒厂、地区副食品公司等6个单位为“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