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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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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曾颁布“注册规则条例”,规定工商业者从业经营,均应依法呈请注册。民国政府行政院设经济部后,由经济部主管商业、服务业。各省则由建设厅、县由建设科主管工商业。工商业主在开业前,须先加入同业分会,领取牌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1947年4月筑先县抗日民主政府工商局按照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分局《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对百余户被斗工商业者进行退还,使工商业者放手经营。1949年初,县工商科对全县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清理登记换证,当时全县有私营工商业户877户,其中座商533户,行商255户,摊贩89户。
1953年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当年全县共有私营工商业5925户,从业人员9532人,资金1029861元。至1954年,私营工商业户数减为4584户,其中手工业1702户,商业1231户,摊贩1651户。从业人员7858人,资金772515元。1955年贯彻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全县手工业者组织生产合作社20个,入社人员1718人,入社资金208216元;组织生产合作组39个,入组人员350人,入组资金12996元。1956年全县手工业全面实行合作化,私营商业及饮食业经过改造全面过渡为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1956年初,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全县共有私营商业从业人员2060人,经改造的有1920人;手工业者1590人,组织起来的为1460人;成立高级合作社30处,入社1429人;生产合作组6处,入组31人。1956年公私合营后,工商企业登记停顿。
1962年12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市工商管理部门对境内合作店(组)进行统计登记,对小商小贩履行登记发证,共发证4358户,从业4432人。1963年5月,在清理整顿商贩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外地在境内开办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开设的对外营业门市部等全面进行登记管理。当年聊城有国营企业144户,从业人员3164人;合营企业(包括供销社)412户,从业人员2884人;个体工商业2833户,从业人员2894人。在清理登记中,配合有关部门,重新划分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商贩。此后在1965、1966、1973年分别进行工商企业登记。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遵照国务院“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指示,1979年7月,再次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1981年对聊城工商企业建立“经济户口”。80年代后,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城镇居民每千人有商业网点3个,每百人有服务人员5名的要求,大力发展城乡工商业,全市工商业户1985年达到12650户,其中国营企业比上年减少167户,集体企业增加1864户,个体企业增加1754户。

聊城市工商企业历年登记情况表
年度工商业户从业人数资金额备考
全民集体个体总户数全民集体个体总人数全民集体个体总资金额
19498791831
195359259532102.98私营企业登记
19544584785877.25
19563528
195737403789
196243584432
1963556283333896048289489421109.6814.171123.85开始对公私合营企业登记
1965988169126798850190110751
1966998748174689788679845
19731808415222318279452187311666.122.761668.88
(续表)
年度工商业户从业人数资金额备考
全民集体个体总户数全民集体个体总人数全民集体个体总资金额
1978213390530385795496258916
197926809843664
1980352127206241
19812684401867026698541799.24
19822840465474946404551616920651025.43313.8151339.24
198333886970103586894385617750449455.69
19843165603592007928186158789654338.7971.655310.3
198548907764126549982910993110822257611.321190.142588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