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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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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7月,清政府增设工务、商务两部,同年9月又改设为农工商部,统管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并开始对工商业户实行登记注册。
民国时期,中央设实业部,后称经济部,负责工商管理。各省设建设厅,隶属于实业部,聊城县于县衙内设第四科管理工商税。县以下成立商会,督导商业活动,协助县衙征收课税,下达摊派科敛。商会以下按行业组成行业分会,聊城行业分会曾多达40余个。
1944年聊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工商分队。1945年筑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工商局。此间主要对敌实行经济封锁,办理过境签证,严禁粮食、棉花流入敌占区。同时,反对敌人的封锁,筹集购买武器弹药、药品等军需民用物资。1947年1月聊城解放,9月,工商局改称工商科,设行政、税务、金融3个股。1956年工商科一度归属商业局。1959年聊城市组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县属各部门相继被夺权,职能工作中断。1967年复设市场管理委员会(隶属财政办公室),1969年后属财政金融局。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聊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78~1985年,国家相继颁布《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镇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使工商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