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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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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赋税主要有田赋、杂赋两大类。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实行“丁徭归田、地丁合一”政策,并实行以货币征收,全部征收白银,称“地丁银”。其他各税统称杂税,主要包括盐、茶、常关、酒、矿、牙、当、契、机织税等。清末,对外大量赔款,在国内为镇压农民起义,致使军费猛增。为筹措费用,清政府征旧税,开新税,百姓税负步步加重。1853年(咸丰三年)开征“厘金税”,聊城于1854年开征。
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为整饬税制,下令裁“厘金”改征“统税”,用一物一税制,代替复杂的货物税捐。聊城先后改征统税的货物有:烟卷、面粉、火柴、水泥、棉纱、啤酒、火酒等。1934年(民国23年),印花税收归中央。1936年对盈利事业开征所得税。
抗日战争期间,聊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执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税收法令。1944年聊城地区工商分局在顾官屯、王官庙设工商工作组,开征交易税等。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筑先县成立工商管理局,开展人民税收工作。当时开征的税种有入境税、酒税、卷烟统税和交易税等。1947年1月聊城解放,是年开征营业税。1948年10月10日,华北人民政府税务局制订华北区税法草案。筑先县开征的有入口税、货物税、烟税、酒税、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税、交易税、屠宰税和薪给工资所得税等。
1950年1月政务院以照顾生产的恢复、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聊城县先后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合并营业税与所得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个税种。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规定,国家对税制进行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对国家控制生产和收购的22个货物税目,连同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加以合并,从产到销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税目,把货物税目从358目改为173目;修订营业税,将原来的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中征收;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并对国营企业某些产品和某些农产品税收作了减免或停征的规定。在征税办法和手续方面也作了简化。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形势,税制又作重大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纳税办法,在保证税收基础上,部分税率进行调整。
1973年1月,试行工商税,把企业应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征、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为工商税的税目。1978年以后,对税制又作了调整。1983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自行车、电风扇等工业试行增值税;对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税收负担进行适当调整。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当时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修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盈利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缴纳;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建国后,对农业税制进行改革。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全县实行“查清田亩,定实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统一累进,取消超额附加”的税收制度。征收税额限定在总收入的17%以下,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粮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