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聊城县设“钱粮柜”管理钱粮税务。民国初沿用旧制。1928年(民国17年),钱粮柜改为“赋税征收处”。1936年(民国25年),征收处改为“钱粮柜”。1939年(民国28年),征收国税另设货物税局、烟酒税稽征所、营业税局和印花税局等专门机构。1938年(民国27年),日军占据聊城,设“赋税征收处”办理税收,隶属财政局。
1940年春,建立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负责筹集抗日军政人员的粮款。1945年筑先县设工商局,内设税务股负责征收赋税。下设顾官屯、沙镇、城关、闫寺、蒋官屯、王官庙6个工商事务所,具体负责税收。1949年3月,正式建立税务局。全县下设3个税务所,第一税务所驻于集,辖第一、二区;第二税务所驻梁庄,辖第三、四、五区;第三税务所驻沙镇,辖第六、七区。1951年5月,建立城关税务所。1955年按区设所,时有城关、许堂、于集、小店子、梁庄、闫寺、二十里铺、沙镇等8个税务所。1956年原堂邑县的堂邑、梁水镇、斗虎屯3个税务所划入聊城县,时聊城县有11个税务所。1958年税务局合并于财政局,内设税务股管理税收工作。1959年1月撤销驻乡镇“税务所”,税收业务由人民公社的财政科负责。是年6月,又恢复“税务所”。1961年恢复税务局。1969年12月税务局并入“财政金融局”,1971年并入聊城县“金融革命委员会”,下设19处税务所。1972年11月金融委员会撤销,原税务局与原财政局合并称财政局,内设税政股管理税收。1984年7月下设许营、北杨集、于集、朱老庄、大张、张炉集、郑家、道口铺、八甲刘、西王、堠堌、蒋官屯、李海务、沙镇、阎寺、侯营、堂邑、梁水镇、斗虎屯、古楼、新区、柳园等税务所。
清代,所有赋税政策征收数额,上解和留用的规定均由中央统一制定。民国时期,始分中央、省、县赋税收支范围,税收分为国家税、地方(省、县)税两种税收。
1947年1月1日前,解放区的税收管理,由边区政府根据战争的需要和当地情况建立单行的税收办法和制度。聊城县当时执行冀鲁豫行署的税收法令。
建国初,为了适应财政、经济上的需要,中央对税收管理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属于县征收范围的税收法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
1958年贯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些地方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的精神,国务院在《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中,明确下放税收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由省、市、自治区(县)地方掌握。并允许地方对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减免和加征税措施。允许地方对盐税税额作必要调整,允许地方对个体手工业者和商贩实行加成征税,允许地方把某些较大宗的土特产品和副业产品列入货物税征收或另定征税的办法,开征地区性的征收。县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对某些确有纳税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免税或减税照顾,对违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加征措施。
1961年中央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即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由中央批准。1973年中央下放部分管理权限,规定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地方核定,工商税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县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1977年为整顿税收紊乱的状况,中央又适当收回部分管理权限。明确属于地方管理的范围主要有:个别单位的定期减免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减免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开办初期的减免税,社队企业的减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率税额的变更或停征;屠宰税征收范围的确定;税额的调整;在农业征收税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区之间农业税负担的调整;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对“临时经营”加成加征税的确定;税收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等。
1978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精神,规定县级掌握的范围主要有:工商企业已经纳过税的的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者委托其他产业加工整理或改制成同种产品,需要给予免征的工商税;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拖欠,需要减免工商税或所得税,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地方各税,个别纳税户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具体罚款、补款、打击措施;对违法从事工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具体加成加倍征收措施等。
1979年以后,原来的税收体制有些已不适应,1985年又作出新的规定。
第一节 体制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聊城县设“钱粮柜”管理钱粮税务。民国初沿用旧制。1928年(民国17年),钱粮柜改为“赋税征收处”。1936年(民国25年),征收处改为“钱粮柜”。1939年(民国28年),征收国税另设货物税局、烟酒税稽征所、营业税局和印花税局等专门机构。1938年(民国27年),日军占据聊城,设“赋税征收处”办理税收,隶属财政局。
1940年春,建立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负责筹集抗日军政人员的粮款。1945年筑先县设工商局,内设税务股负责征收赋税。下设顾官屯、沙镇、城关、闫寺、蒋官屯、王官庙6个工商事务所,具体负责税收。1949年3月,正式建立税务局。全县下设3个税务所,第一税务所驻于集,辖第一、二区;第二税务所驻梁庄,辖第三、四、五区;第三税务所驻沙镇,辖第六、七区。1951年5月,建立城关税务所。1955年按区设所,时有城关、许堂、于集、小店子、梁庄、闫寺、二十里铺、沙镇等8个税务所。1956年原堂邑县的堂邑、梁水镇、斗虎屯3个税务所划入聊城县,时聊城县有11个税务所。1958年税务局合并于财政局,内设税务股管理税收工作。1959年1月撤销驻乡镇“税务所”,税收业务由人民公社的财政科负责。是年6月,又恢复“税务所”。1961年恢复税务局。1969年12月税务局并入“财政金融局”,1971年并入聊城县“金融革命委员会”,下设19处税务所。1972年11月金融委员会撤销,原税务局与原财政局合并称财政局,内设税政股管理税收。1984年7月下设许营、北杨集、于集、朱老庄、大张、张炉集、郑家、道口铺、八甲刘、西王、堠堌、蒋官屯、李海务、沙镇、阎寺、侯营、堂邑、梁水镇、斗虎屯、古楼、新区、柳园等税务所。
清代,所有赋税政策征收数额,上解和留用的规定均由中央统一制定。民国时期,始分中央、省、县赋税收支范围,税收分为国家税、地方(省、县)税两种税收。
1947年1月1日前,解放区的税收管理,由边区政府根据战争的需要和当地情况建立单行的税收办法和制度。聊城县当时执行冀鲁豫行署的税收法令。
建国初,为了适应财政、经济上的需要,中央对税收管理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属于县征收范围的税收法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
1958年贯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些地方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的精神,国务院在《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中,明确下放税收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由省、市、自治区(县)地方掌握。并允许地方对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减免和加征税措施。允许地方对盐税税额作必要调整,允许地方对个体手工业者和商贩实行加成征税,允许地方把某些较大宗的土特产品和副业产品列入货物税征收或另定征税的办法,开征地区性的征收。县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对某些确有纳税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免税或减税照顾,对违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加征措施。
1961年中央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即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由中央批准。1973年中央下放部分管理权限,规定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地方核定,工商税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县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1977年为整顿税收紊乱的状况,中央又适当收回部分管理权限。明确属于地方管理的范围主要有:个别单位的定期减免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减免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开办初期的减免税,社队企业的减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率税额的变更或停征;屠宰税征收范围的确定;税额的调整;在农业征收税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区之间农业税负担的调整;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对“临时经营”加成加征税的确定;税收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等。
1978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精神,规定县级掌握的范围主要有:工商企业已经纳过税的的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者委托其他产业加工整理或改制成同种产品,需要给予免征的工商税;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拖欠,需要减免工商税或所得税,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地方各税,个别纳税户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具体罚款、补款、打击措施;对违法从事工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具体加成加倍征收措施等。
1979年以后,原来的税收体制有些已不适应,1985年又作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