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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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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建国初期,聊城县没有作为一级财政管理机构,仅是报销单位,收入上解,支出报销。1953年成为一级财政管理机构,开始编制全面的收支预算,对全县行使财政管理的职能。在预算管理中,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保人员工资的原则,搞好综合平衡。收入,根据上级分配的任务,结合本县情况,做到打稳打足,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支出,按主次先后,轻重缓急,量力而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支出管理上不是消极压缩搞平衡,而是通过支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平衡。1978~1985年,财政集中资金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简易建筑、技术革新等项目,共支出357.7万元,促进了国营企业生产的发展,为财政积累创造了条件。在支出安排上注意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用于教育卫生事业的支出逐年增加。仅1982年,用于中小学教育的投资达115万元,扩建了聊城市六中、七中和八中,增加31个初中班,扩招学生1500余人。1981~1985年,教育、卫生事业费开支共计3800.9万元,占总支出的38.4%;水利建设共拨专款2777.7万元,占总支出的10.6%。开挖排涝主河道7条,整修开挖沟渠900多条,形成完整的排灌系统。全县共造就旱涝保收田达105万亩,占总耕地的82.12%。粮食单产由建国前的66.5公斤,1980年达到278.5公斤。1980年总产1.75亿公斤,比1949年增长近1倍。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1949~1979年实行统收统支的方法,即行政单位所有支出由财政拨款,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1980年以后,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方法。即每年按单位核定预算支出额,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各单位如需要业务活动经费,需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酌情批复。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行政单位相同。对有业务收入但不能抵消开支的事业单位和有业务收入能够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建国初期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1960年起,对有收入但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采取差额预算拨款的方法,即财政拨给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费用从业务收入中解决,收入不上缴,赤字不再追加。对业务收入能够满足本单位开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定额提成,余额自用的方法。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 县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包括商业、工业、粮食工业、城市公共工业等性质的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需用量计划,经批准后,定额以内的部分,主要由国家财政无偿供给。超定额部分,由人民银行以定额贷款形式供给,企业按规定还本付息。由于某些年份财政资金紧张,定额内的流动资金供应不足部分,仍由银行解决。企业超储和积压占用的流动资金亦由银行解决。1981年改革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改定额内由财政无偿供给为有偿占用,即企业向国家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对商业企业(包括物资、供销、农机、供销粮食等商业性质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是靠人民银行贷款解决,少部分由财政拨给,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对流动资金进行余缺调剂和拨款。1966年以来,聊城县(市)财政对国营工业、商业、供销、文化企业、物资等企业增拨流动资金360万元。
利润管理 主要是利用利润指标及时了解、考核国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时催交入库和弥补亏损的管理。1963年以来,全县每百元产值获利和亏损情况为:1963年每百元产值获利润25.82元;1971年每百元产值获利润6.67元;1976年每百元产值亏损12.95元;1981年每百元产值亏损2.61元;1983年百元产值亏损1.28元;1985年百元产值获利润3.69元。
对国营企业利润和亏损额的分担,1979年实行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二八分担;1981~1984年实行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五五分担。即工业企业上交的利润50%交国库,50%留县级财政;企业发生亏损由县财政负担50%,从国库退出50%,弥补财政亏损。
折旧基金管理 折旧基金的管理主要是把从工业企业中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工业的发展。因财政体制不断变化,提取的比例也经常变化。1958~1966年,工业企业的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库,收支由国家统一掌握。1967年起,县属工业企业的折旧基金全部下放给地方,规定企业本身留60%,交主管部门10%,交县财政30%;1971年起,从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企业留用60%,交县财政和主管部门40%。集中起来的资金,作为补助企业设备更新资金的不足;1982年又改为40%交县财政,企业主管局不再留用,企业本身留60%。
1967~1983年,县财政集中的折旧基金约240万元左右,原则上用于工业的发展,每年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县财政提取折旧基金和使用规程是:每个工业企业,不分上交数额多少,把应交财政的部分按时上交,企业需要补助时,再向财政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县财政批准,拨付企业使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小型革新改造、土建工程、大修基金不足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