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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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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聊城县府设户房、漕房、卫粮房掌管全县土地、户籍、田赋和财政收入事务。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撤销卫粮房,由户房掌管全县钱粮征解,并增设钱粮柜,负责全县钱粮征收。
民国初年,县府设三个科,其中二科负责全县钱粮征收。1928年(民国17年),设财政局,受二科领导,分管地方财政。县财政局下设钱粮柜4处,具体负责全县钱粮征收工作。同年钱粮柜改为征收处。1937年(民国26年),县财政局改为金库,仍受二科领导。1938年(民国27年),日军侵占聊城,日伪政权财政机构与民国县政府时相同。
1940年(民国29年)10月,筑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县府设财政科,区设财政助理员。1945~1946年(民国34~35年),八路军包围聊城期间,除县城被国民党军王金祥占领外,全县农村已获解放。为搞好供应,县财政科分前方后方两部分。1947年(民国36年)6月,筑先县临时行政委员会设财经部,内设工商、财政两科,其中财政科分管全县财政。是年8月,县财经部与银行合并为财经委员会,内设财政科分管全县财政事务。1948年筑先县人民政府取消财经委员会,设财政科。
1949~1956年,仍设财政科管理全县财政,1957年改为财政局。1958年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局。1969年9月~1971年11月,财政局与工商联、税务局、工商局、财贸办公室合并为财贸领导小组。1971年12月,财政局与税务局、人民银行组成财政金融局。1972年11月,财政局、税务局分出,称为财政局。1984年财政局单设,恢复税务局。
清末民初,所有赋税的征收和开支,都由中央统一规定,上解和留用也由中央统一分配,实行中央集权体制。1919年(民国8年)开始建立地方财政机构,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入范围。各级收支自行掌握平衡,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抗日战争初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自筹自给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后期,由于解放区巩固和扩大,又逐渐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财权较为集中。
解放战争时期,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以征收实物为主。收、支、余、缺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调配权属省。
1959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财政权集中在中央,县级为报帐单位,一切财政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全部收入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全部上交中央,如有不足由中央补给。1950年3月,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级财政、大行政区级财政和省(市)级财政。专署及县级财政列入省级财政内,县所属区乡财政,单独编造预算,不列入省级财政预算。1953年以后,财政体制由集中转为分级管理,实行三级预算管理制度(中央、省、县三级)。是年,聊城县财政开始编制全面收支预算。凡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交中央,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中央补给。地方财政按统一制度,凡超收、节支部分由地方支配。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或挪用。1958年开始下放财权,聊城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入归地方,支出也归地方。收支定出比例,五年不变。这个办法仅执行了一年。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集中型的财政体制。1961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采取集中财权,加强管理等措施。1964年中央对集中过多,统的过死的情况做了调整,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剂权。财政收入仍采取总额分成的方法。这期间由于财政体制的改革,克服了暂时的经济困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管理受到冲击,处于无计划、无政府状态,出现了混乱,财政收入连续5年低于1965年的水平。1971年实行财政包干,每年核定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收入差额上解中央,支大于收的,由中央予以差额补助。包干数一般不予调整,超收和节支全部留给地方。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78年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分成,比例包干,几年不变”的体制。1980年起,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体制,收到明显的效果,财政收入逐年增长。
乡镇财政为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是乡镇的办事机构,在县(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乡镇财政的任务是:圆满完成县(市)财政局下达的收入任务;平衡收支,对各项事业费支出实行监督;对乡镇企业资金和其他资金,均纳入乡镇财政管理。
1985年在公社财政基础上建立乡镇财政科。市财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包括工商税、农业税等。支出包括乡镇行政经费、文教、卫生等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