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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邮政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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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首次颁布大清邮政寄资清单,将邮件分为信涵、明信片、新闻纸、印刷品、贸易契及书籍、盲人读物、各类传单、货样单、挂号邮件、快递邮件、保险箱匣、汇兑、包裹等13类。邮政资费分为八资(八种区类)。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信函每重半英两(约15克),第一资(就地投送界内)为(银元)0.005元;第二资(国内各区)0.01元;第三资(联邮各国)0.10元。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信函每重半英两,第一资调整为0.01元,第二资0.02元,第三资从0.10元起算,0.06元递加。1910年(清宣统二年),信函每重二十格蔺姆(20克)第一资为0.01元,第二资0.03元,第三资从0.10元起算,0.06元递加。
1925年(民国14年),信函每重20克,第一资为(国币)0.01元,第二资0.04元,第三资从0.10元起算,0.06元递加。1935年(民国24年),改为五种区类资费。1940年起(民国29年)国民党统治区邮政资费连年翻番增长,1944年(民国33年)后,飞速暴涨。1947年(民国36年),信函第一资、第二资猛增到2000元,第三资从8000元起算,5000元递加,四年之中邮政资费增加千余倍,较之1925年(民国14年),增加十数万倍。
1946年冀鲁豫区各地人民邮政机构无统一资费标准。1949年5月,执行华北邮政总局资费统一规定。其中20克信函县内、国内投递资费为人民币(旧币)10元,国外100元。1950~1985年,邮政资费进行3次较大的变革。1963年事务文件每100克或其零数,本埠投递为0.015元,国内互寄0.05元;货样每重50克或其零数,本埠投递为0.015元,国内互寄0.05元。1972年取消了事务文件和货样业务。1979年恢复1963年业务种类,并增加代发广告业务。由于邮件种类不断增多,对包裹尺寸限度作过多次更改,资费标准也随之变更。多数业务种类的资费,均保持在相当稳定的水平。其中,信函每重20克本埠投递为0.04元,国内0.08元;明信片每件本埠投递为0.02元,国内0.04元;印刷品每重100克或其零数,本埠为0.015元,国内0.03元;盲人读物每重1公斤或其零数,本埠为0.01元;国内0.02元;邮件回执为0.20元;邮件查询为0.20元等等。35年中未发生大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