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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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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路运输管理始于1921年(民国10年),依照《山东省道办事处暂订沿用官道汽车营业规则》,对从事公路运输业户,填写开业说明书,呈请省政府立案,缴纳保证金,划定营运路线。随着运输业的发展和车辆的增多,1934~1936年,山东省汽车路管理局重新对人力畜力车辆和商营汽车的开业登记、管理费、养路费的缴纳、客货标价、路单管理等作出规定,但未能坚持施行。
建国初期,成立基层搬运工会,初步将从事搬运的散工散车组织起来,国营运输公司还将来聊城的私营汽车组成民营汽车站,安排路线和货源。1952年县联运站对马车施行挂牌排队,分配货源,调度车辆,结算运费。1954年县搬运公司统一承揽搬运装卸业务。1956年根据私营汽车业户申请,采取定值定息,车辆折价的办法,将聊城民营汽车并入聊城汽车总站。同年建立县运输计划委员会,统筹人、畜力车辆运输管理,规定长途运输由运输计划委员会统一安排;短途运输由运输管理站统一安排;市内市郊运输由搬运公司统一安排。1959~1960年聊城地区专员公署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和畜力车管理的规定》,强调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办理登记,领取牌照和行车执照方准运行。1962~1963年市人民委员会两次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城市交通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禁止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及家属从事搬运,限制各机关自有运具参与经营运输,1966~1975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货运量下跌,规章松驰,管理混乱。1978年后,客运逐步放开,集体、个体的车辆,行车路线经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执行核定的公路营运里程和统一运价收费,即可参与客运。对营业性货物运输,不允许非交通部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拖拉机站、生产队的车辆经营。1983~1985年,放开运输市场,允许社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个体、集体购置的汽车,申请营业执照须持车辆牌照、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和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并执行省定统一运价,以法纳税。跨省、区、县(市)的运证制度同时废除。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提倡货主择优托运,开展合理竞争,使运输管理走上新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