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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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增

自古以来,人类法律的发展无以不是经济关系变革的结果。法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一方面,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法治;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制提供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需要法律的保护。市场经济的主体,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购买者,他们都有自己独立的物质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情况,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方向,从市场上得到生产要素,向市场销售商品,在市场中实现商品的价值,通过市场合理地利用资源,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这就需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就无法得到保护。独立平等的自主经营权也就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
  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经济往来通过契约来实现,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之一。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包括劳资关系、原材料与动力供应、商品买卖、运输、保险、仓储保管、信贷结算、货币借贷、委托代理、加工、租赁及销售等等,都离不开契约这一法律形式。要保证契约的履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公平、合法竞争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支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表现在许多方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者和卖者双方的竞争;有部门内部的竞争,部门之间的竞争;有质量竞争、价格竞争、服务竞争等。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市场犹如战场,在市场上,谁的商品适应市场需要,商品就热门畅销;谁的商品不适销对路,就无人问津,企业就面临亏本、破产的威胁。在“生存危机”的逼迫下,每个企业必须化大气力研究市场形势、了解市场需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竞争对商品当事人即是压力,又是动力。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充满活力。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制定竞争规则,用法律来规范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制定和实行竞争主体平等的规则,保证不同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享有大体相同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和实行竞争手段公平正当的规则,对于那些违规、违法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法律别裁。
  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需要法律提供保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一是参加市场活动的任何商品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社会地位的差别,不管什么身份,不管什么类型、规模的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一律平等。他们只是作为商品的买者或卖者互相对待,作为商品所有者或货币所有者互相对待。二是市场经济通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个别商品来说,价格是不断变动的。但从市场总体看,总价格与总价值相等,交换是等价的,任何人不能通过非经济的方式和手段占有其他商品当事人的劳动。三是在市场活动中,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商品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讨价还价,愿买者买,愿卖者卖,不允许任何强买强卖和欺行霸市。这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必须通过法律来确认。
  五、市场经济是有序性经济,需要法律提供保障。有序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即市场要有一个正常运行的秩序。它的核心是保证公平交易,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公正平等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应有的利益,制止市场经济中的一切不法经济行为。这就要求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的有序性,使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合理化、规范化、契约化。二是市场本身的有序性,要求形成一整套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规则和制度,使进入市场的当事人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三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有序性。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要充分体现在维护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的各种规章、准则和制度上面,对每一个交易者都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但只有这些,还不足以具有强制性,还必须使有序性法制化,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即把市场秩序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这就如同体育竞赛,只有约定俗成的比赛规则是不够的。为了使这些规则有效地贯彻执行,就必须制订具有强制性处罚犯规的措施,并由裁判员严格执行。所以,除了执行市场规则和纪律外,还必须把市场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市。
  六、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市场制度和市场法制的力量来实现。与封闭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市场向所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购买者开放,向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企业开放,向本地和外地开放,向国外开放。开放性是商品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只有开放,才能促进分工和协作,扩大商品交换的范围;才能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获得比较利益。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使各种生产要素和消费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因此,生产资料、金融、技术、劳动力、信息和房地产市场等各类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必须由法律来规范;条块分割、封锁和垄断,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必须由法律来打破;价格、计量、标准、质量等,必须由法律来监督;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必须由法律来制裁。可见,建立这样的市场体系,保证这一体系的统一和正常运行,只能依靠法制的力量来实现。
  七、对外开放及发展对外经贸关系,需要法律的保护。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市场而孤立地发展。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一系列为各国所承认的规则和惯例,成为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协调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准则和依据。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也均制定了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并与之接轨的国内法律,使之成为处理对外经济关系的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外开放成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战场,对外经济关系空前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市场,世界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市场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全面掌握并依据国际规则和惯例处理国际经贸关系,又要制定和完善可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的国内法律法规,做到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法可依,企业的经济权益有法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就得不到约束;没有法律的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就会失去保障,市场经济就难以秩序化运行,社会资源就难以做到优化配置。这就要求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在现阶段,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与完善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前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还必须在实际生活中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中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