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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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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全区耕地面积1042.47万亩,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3.71亩。1954年互助合作时期,农民积极开垦荒地,耕地面积扩大到1080.79万亩,比1949年增加38.32万亩,人均占有3.53亩。1958年以后,因兴修水利、基本建设占地和废弃薄地等,到1961年耕地面积减少至902.23万亩,比1949年减少14.5%,人均占有耕地下降至2.90亩。《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发布后,到1964年耕地面积回升到941.92万亩,人均占有3.01亩。“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土地和人口管理失控,耕地面积呈逐年减少趋势。1978年后,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规,滥占乱用耕地现象有所控制。同时,复垦耕地2万余亩。1990年底,全区耕地面积844.37万亩,比1949年减少198.1万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1.79亩。1993年,全区耕地面积840.07万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1.73亩。1995年,全区耕地面积837.351万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1.80亩。1996年,全区有耕地面积836.213万亩,农业人口人均占有1.7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