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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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农村先后逐步实行联产到组、联产到户、联产到劳等不同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尔后,逐步发展成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经济的迅速发
展。联产到组即在生产队集体经营的基础上,划分为若干生产作业组,实行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
定成本、定劳动报酬和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五定一奖"制度。这种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
产中"瞎指挥"、"大呼隆"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弊端。1979年,实行全部作物联产到组的有2428个生产
队,占总队数的lO%;实行单项作物联产到组的有9304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38.8%。1980年全部农
作物联产到组的发展到4315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6.7%。联产到劳即由生产队将土地承包给每个劳
动力,按土地好坏、历年产量确定承包产量,包产以内的产量归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归承包个人所
有。1979年实行这种办法的有5930个队;1980年发展到7915个队,占总队数的30.6%。1981年随着包产
到户数量的激增,实行联产到劳的生产队减少至3550个,占总队数的13.27%。包产到户即土地以农户
为单位承包, 自行管理、收获,包产以内的产量交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归承包户所有。198
1年,全区实行这种方法的有5184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9.4%;1982年增加到2120 8个,占总队数的
77%。口粮田即在承包田之外,再给农民少数粮田,作为专门生产口粮之用。口粮田自种自吃,费用
自理,收入归户所有,全部作口粮。1982年以后,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1979年全区仅有8
个生产队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扩大到8811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32.4%。到1983年,发
展到27496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99.88%。1985年后,逐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稳定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服务的原则,结合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实行
区域种植,适当调整了零星地块。同时,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营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合同纠纷仲
裁办法》,成立县市合同管理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了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全区推行省内通用的记帐法;建立统一买卖,统一机耕、灌排、治虫,提供
技术信息等各级服务组织,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成的难题。实行这种经营管理形式后,充分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逐年增加。1985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410元,1990年提高到660元,1994年887元,1995年1200元,1996年1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