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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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历经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业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
内即组织有"互助组"、"变工队",解决支前与生产的矛盾。1943年,莘县董杜庄曾广福组织起4户农民
参加的互助组,农忙时务农,农闲时为八路军做子弹箱,做到生产、支前两不误。1947年后,各县边
进行土改、复查边组织互助组发展生产。1 951年秋,中共聊城地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
作的决议》草案,推广曾广福互助合作经验。到1952年底,全区互助组发展到10.015万个,参加互助
组的农户达到49.99万户,占总农户的58.2%。互助组的类型,有常年组、季节组、临时组。临时组和
季节组一般三五户一组,农忙换工互助,闲时解散,成员不稳定;常年组成员比较稳定,有的有计划、
有分工和换工用工制度,有的农副结合,有的添置了公共财产。分配办法实行记工找钱,大牲畜找草
料等。1951年12月18日,莘县董杜庄曾广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同年,阳谷县石门宋村宋长生
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全区有初级农业社91处,入社农户为1220户,占总农户的0.1
%。1953年冬,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到1955年底全区初级农业社发展到
1.1万处,入社农户达23.24万户,占总农户的25.4%。初级农业社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私有,入股分红。土地按常年产量和土质好坏统一评议,折成标准亩
入股,参加分配;牲畜,有的折价入社,统一喂养,有的私养公用,合理付酬;大型农具多数私有公
用,付给报酬。初级农业社实行统一经营,生产收益按地劳各半或地四劳六比例分配,社员参加集体
生产劳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工分参加分配。1955年12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曾广福以本村初级
农业社为基础,联合周围11个自然村1156户农民,建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嗣后,各县一批高级农
业社相继建立。 1956年传达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净后, 到年底高级农业社增至
1156处, 入社农户达到92305万户, 占全区总农户的99.6%。至此,全区农村走上合作化道路。1957~
1958年上半年,经过整顿,将高级农业社调整为3463处,下分27387个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
消了土地分红,将土地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社员的耕畜、农具一律折价入社,实行统
一经营、分级管理制度。在生产劳动管理上,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固地土地、劳力、耕畜、农具)
和"三包一奖"(包工分、包产量、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对社员实行包工定额,评工记分,
男女同工同酬。其收入分配则按劳动工分参加分配,实行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