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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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秋,莘县、冠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推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和雇工增加30%的
工资政1942年,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群众运动,实行合理负担,减轻了贫苦
农民的困难。1945年春,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土地回赎(凡贫雇农因债务关系低价卖于或典押给地
主、富农的土地,均按原价赎回)和反霸;诉苦斗争,一般小村回赎土地百亩左右,大村回赎数百亩,
多者达干亩以上,解决了许多农民的土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1946年秋至
1947年秋,遵照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在全区范围内,
由点到面地发动组织群众,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冬开展土改复查运动,对一部分不法地主、恶
霸进行清算斗争,解决了有些乡村土改不彻底,地主、富农留地偏多、偏好的问题。但曾一度侵犯中
农利益,出现"左"的偏差。此后,按照中央政策纠正偏差,对错斗中农户给予补偿,对个别留地偏少
的地主、富农进行适当安置。土改运动中,全区共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部分富农土地46万亩、房屋6
万余间,各种资财折款5亿余元(边币)。1949年初开始颁发土地证,至1950年发证结束。土地改革的全
部完成,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土改前后,农村各阶层
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极大变化。冠县、高南、莘县、元朝(今属莘县)、武训(今分属冠县、聊城市)、清
平(部分今属高唐)等县,土改后各阶层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贫农3.418亩,新中农3.978亩(经土改由
贫农上升为中农者,下同),中农4~3.78亩,富裕中农4.74亩,地主3.154亩。其中清干县贫农为3.44亩,
新中农4.16亩, 中农4.4亩, 富裕中农5.15亩,富农3.6亩,地主3.59亩;冠县贫农为3.512亩,新中农
3.94亩,中农4.232亩,富裕中农5.37亩,富农4.037亩,地主3.376亩;莘县贫农为3.9亩,新中农4.3亩,
中农4.9亩,富裕中农4.7亩,富农3.5亩,地主3,2亩。